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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主要国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差异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域外主要国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差异

1.立法模式不同

美国主要通过《经济间谍法案》特别法专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德国则采用“特别法+刑法典”的双轨制模式,《反不正当法》和《刑法典》均有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规定。日本则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以规范。

2.具体罪名差别

美国《经济间谍法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仅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德国规定的罪名较多,有使用秘密间谍活动罪、探知他人信息罪、利用他人秘密罪、侵犯私人秘密罪,等等;日本仅规定了侵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业秘密犯罪。中国除了在刑法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第21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罪外,在其他有关的犯罪中也注意到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非法使用间谍器材罪等。

3.主观要件内容不同

美国《经济间谍法案》规定必须有“共谋”或“意图”,德国也规定了必须有故意,而日本除规定故意外,还将重大过失包括在内,相比较而言,日本对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制力度较强。(www.xing528.com)

4.刑事救济目的不完全相同

美国《经济间谍法案》主要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的,为了维护美国社会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德国对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这与德国本身对企业经济活动管理较严是分不开的。日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5.与TRIPS协议的衔接不一致

考虑到刑法之国内法特性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巨大差异,TRIPS协议将刑事立法权交给各成员国去行使,因此在立法内容上并没有给予具体指导。各成员国应当遵循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对TRIPS协议第三部分关于保证国内行之有效的规定以及第63条“透明度”的规定等均应得到应有重视。当然,各国由于其自身司法体制的特点,在该义务的执行上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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