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日本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介绍

日本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介绍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本,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指不特定的人如果不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就不能知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内容的一种状态。为了经济利益和竞争的需要,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做出保护秘密的合理努力,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以维持其秘密性。日本商业秘密组成要素的有用性,既可以是现实存在的有用性,也包括未来可能产生经济价值的潜在的有用性。

日本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介绍

日本,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指不特定的人如果不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就不能知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内容的一种状态。一般情况下,在较长的时间内不易被他人通过研究而知悉,即不通过不正当手段很难知悉该信息。商业秘密与专利关键区别就是,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对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信息进行独立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进而知悉该信息的内容。日本将反向工程涉及的问题分为三类进行规定:(1)经过反向工程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仍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的,该商业秘密仍具有非公知性。(2)经过反向工程仍难以在短期内掌握信息构成的核心要素的,该信息仍具有非公知性。(3)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售出后经反向工程很容易知悉其核心要素的,则一经售出,该商业秘密失去非公知性。

其次是秘密管理性。为了经济利益和竞争的需要,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做出保护秘密的合理努力,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以维持其秘密性。针对保密措施需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日本司法实践中概括出采取合理措施的五项原则和进行合理努力的四项标准。所谓“五项原则”是指,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时要考虑:是否告知雇员存在商业秘密;是否签订保密合同;是否限制进入工厂或者设备附近;是否对文件进行特殊保管;是否禁止秘密材料的散发。所谓“四项标准”,是指认定是否进行了合理努力时需要考虑:是否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数;是否要求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办理特定的手续;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或者泄漏;是否告知接触者为商业秘密。[9](www.xing528.com)

最后是有价值性(有用性)。日本商业秘密组成要素的有用性,既可以是现实存在的有用性,也包括未来可能产生经济价值的潜在的有用性。既包括能为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价值的积极的有用性,也包括能为权利人节约成本、降低费用的消极的有用性;既包括能够长期带来经济价值的有用性,也包括短期存在并能带来经济价值的有用性。[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