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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何庄区别细分及文化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负责发掘及编写报告的谢端琚同志,在《论大何庄与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分期》[11]一文中,据区分的两个地层将大何庄遗存明确地分为两期,推进了齐家文化分期的研究。从《报告》的文字叙述和公布的TA和T57、T58堆积剖面图看,知大何庄的堆积并不是单一的,而存在着区别。大何庄堆积的这些区别,应引起注意。后来在《论大何庄与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分期》一文,公布了F7出的一件高领折肩罐。

大何庄区别细分及文化分析

《报告》将发掘的遗存分为两层[10],并指出它们的一些差别。近年,负责发掘及编写报告的谢端琚同志,在《论大何庄与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分期》[11]一文中,据区分的两个地层将大何庄遗存明确地分为两期,推进了齐家文化分期的研究。

从《报告》的文字叙述和公布的TA和T57、T58堆积剖面图看,知大何庄的堆积并不是单一的,而存在着区别。TA黄褐土层(2A)下,压着M37、M38两座葬墓,和这两墓打破的灰褐土层(2B),不见于T57、T55;相反,T57、T58在红褐土层(2B)下,压着一层深灰土(3A)和一薄层黄土(3B),这薄层黄土下压着M89、M90两座墓葬及其打破的浅灰土层(3C)。TA的红褐土层(2C)却直接压着浅灰土层(3)。大何庄堆积的这些区别,应引起注意。

从地层上看,打破灰褐土(2B)的M37、M38,和被灰褐土压着而打破红褐土(2C)的M41~M43,当属于不同层位,《报告》的图三《探沟A、E、F遗迹分布图》,也是将它们分别标明为“第二层上部墓葬”和“第二层下部墓葬”的,但《报告》内的《大何庄齐家文化墓葬登记表》却统之为二层。从层位看,压着墓葬的地层当晚于墓葬,被墓葬打破的地层当早于墓葬。例如,TA的M37、M38和2A、2B的层位关系应是2B→[12]M37、M38→2A,同样,这一探沟的M75和2C、3的层位关系当是3→M75→2C。因此,不能把处于这种层位关系的墓葬,简单地归入那一地层,例如,不能把M37归为2C层,也不便把它算作3层的单位。

如我们从其包含的遗物观察,上述作为例证的两组层位关系的诸遗存的年代顺序,可能出现较之层位关系更为复杂的多种年代顺序情况:2B→M37、M38→2A;2B、M37、M38→2A;2B→M37、M38、2A;2B、M37→M38→2A;3→M75→2C;3→M75、2C;3、M75→2C,等等。

可见,从层位和出土遗物考察遗存的年代关系,既可能得出两者一致而相吻合的认识,在一些情况下,又往往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正确地断定遗存的年代关系,必须从诸遗存的层位关系出发,对不同单位出土的遗物进行类型学分析,才可能得出符合事实的认识。

《报告》公布的地层出土遗物,均未标明层位,不便讨论它们的年代关系。《报告》中的图三《探沟A、E、F遗迹分布图》表述的诸遗存单位的层位关系,提供了讨论这些遗存年代关系的基础。现将出土陶器的诸单位的情况列成表三。

表三 A、E、F探沟内单位出土器物表

*《报告》指出,在F7“灶址周围,发现有10余件完整或可复原的碗、盆、罐和器盖等日用陶器。……在一件粗陶侈口罐(F7:10,出灶址东边)内,还保存着小半罐被火烧焦了的粟粒。另外,在居住面东边与第7号柱洞之间,发现铜匕一件”。遗憾的是,限于当时出版报告的条件,《报告》只发表了F7:10罐内的粟粒和铜匕。后来在《论大何庄与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分期》(《考古》1980年第3期)一文,公布了F7出的一件高领折肩罐。
表中陶器的式别和单位的层次,均依《报告》。

M42和M43两墓均“位于第二层下部”,然两墓出土器物的式别截然不同。M42随葬的两件器物的式别,均在“第二层上部”的M40随葬器物式别范围之内。因此,M42的年代当不出M40的年代界限。M37出土的两件侈口罐的形制,区别于层位上早于它的M43及M66“两墓随葬的同类器物”。其中一件BⅡ侈口罐见于M40、M42两墓。这样,当把它的年代估定与M40、M42两墓约同时。所以,可把M37、M40、M42归为年代上基本同时的一组墓葬,称之为M40组。

M43、M66、M74、M75、M76及M79六座墓葬的层位,均早于M37、M40,后五座墓的层位也都早于M42。M43、M66、M75和M79出土的双大耳罐均为AⅠ式,和M40组的同类器物相异。这样,应把这四墓的年代估定早于M40组,并认为它们的年代约略同时。M74、M76两墓出土器物,既区别于M40组,又不同于上述四座墓葬。我们从可能估定它们的年代的唯一条件,即层位关系来看,自然当把它们定在M40组之前,并且,还只能把这两墓的年代,估计在M43、M66、M75、M79四座墓葬的时间。现在,可把这六座墓编为约略同时的一组,暂称为M66组。

从表三中,可以明白M40组和M66组的随葬器物截然不同。前者以AⅡ双大耳罐、AⅢ豆及BⅡ、BⅢ侈口罐为其基本陶器组合;后者以AⅠ双大耳罐、BⅠ、BⅣ侈口罐、AⅡ圜底罐、AⅢ单耳罐和BⅠ、BⅡ双耳罐,构成另一种基本陶器组合。

把出M40组陶器组合界限内两件以上的诸墓葬,或随葬这一组合中任一件陶器,但与这件陶器共生的陶器式别,虽超出M40组陶器组合,而未进入M66组陶器组合界限内诸墓,归入M40组。M56随葬BⅢ侈口罐、AⅠ单耳罐、BⅢ侈口罐属M40组陶器组合范围,AⅠ单耳罐超出M40组陶器组合界限,但未进入M66组陶器组合范围,故可把M56归进M40组。这样,在M40组陶器组合中增加了AⅠ单耳罐。依此,把M48(出AⅠ及BⅠ单耳罐)和继而将M16(出BⅠ单耳罐及AⅠ圜底罐)两墓列入M40组后,这组陶器组合又新增加BⅠ单耳罐及AⅠ圜底罐。M60随葬AⅡ双大耳罐、BⅡ及BⅤ侈口罐。因前两件的式别是在M40组陶器组合范围内,故可将M60列入M40组。该墓出土的BⅤ侈口罐,在M58中是和M66组陶器组合范围内的AⅠ双大耳罐及BⅠ双耳罐共生,所以,虽可把M60归进M40组,却不便把BⅤ侈口罐归入M40组陶器组合。这样,M40组的墓葬,包括原有的及新增加的计有八座(M16、M37、M40、M42、M48、M56、M60及M69)。(www.xing528.com)

依据上述墓葬并组的原则和在并组基础上依次串联而扩充陶器组合的办法,可将M1、M4、M7、M13、M17、M18、M20、M22、M35、M47、M58、M61、M62、M70、M81、M86、M90等十七座墓葬,并入M66组。这样,加上原来的六座墓葬,这组墓葬总数达二十三座。在陶器组合方面,新增加有和M40组陶器组合相区别的AⅢ圜底罐,AⅠ侈口罐,A高领深腹罐,AⅡ、BⅡ、BⅢ单耳罐,A高领双耳罐,AⅠ、AⅡ豆和B小口罐等十种新器形。

在明确M40和M66这两组陶器组合之后,可把那些随葬陶器含有两组陶器组合的墓葬,例如:M57既出AⅡ双大耳罐,又出BⅠ侈口罐;M89出AⅠ双大耳罐、A高领双耳罐,又出AⅡ双大耳罐及BⅡ侈口罐,等等这类墓葬,单独编为一组,称为M89组。属这组的墓葬有M6、M24、M27、M34、M36、M39、M53、M54、M55、M57、M63、M87、M88、M89共计十四座。

我们不能根据随葬陶器的情况,讨论剩下未出陶器的三十七座墓葬的分组,或许能从它们在墓地的位置,来估定它们和前述墓组的关系。

要探讨这一问题,先要弄清楚已编组的墓葬的年代与其在墓地中的位置,是否存在我们能认识到的某种规律性的联系。

(一)发掘面积约为236平方米的T55~T60及B、C、D、G探沟内的遗存分布图没有发表。这范围内分布十七座墓葬,其中已明确组别的有十三座,未定组的只有四座。定组墓葬和未定组墓葬的比例为3.25:1。已公布遗存分布图的发掘面积约1147平方米的区域内,有墓葬六十五座。其中定组的墓葬三十二座,未定组的墓葬三十三座,两者的比例是0.97:1。这些情况表明,未公布遗存分布图的发掘区内的墓葬的密集程度,远远高于已公布遗存分布图的发掘区。因此,从已编组墓葬的年代与位置的联系,去寻求墓葬排列规律,并据此估定未定组墓葬的组别,未公布遗存分布图的发掘区的条件,远远优胜于公布遗存分布图的发掘区。同时,后者的墓葬总的来说却是比较分散的,加之,已定组的墓葬在墓葬总数中占的比例很小,是难以探求已定组墓葬的排列规律的。

(二)要了解墓葬的排列规律,除应具备基本上能确定墓葬早晚年代这一条件外,所研究的墓葬还需处在同一层位。《报告》在谈到地层堆积时指出:“揭去现代耕土层(第一层)后即见遗址堆积,可分上下两层:上层即第二层,主要是黄褐土和红褐土堆积,但黄褐土层并不普遍;下层即第三层,以浅灰土为主,并夹有其他厚薄不等的土层堆积”[13],可见,上、下两层,基本上各自均有一个以上的地层堆积。从公布的地层剖面图看,情况亦然[14]。在《报告》确定的二、三层有可能再细分若干地层的情况下,不能把这里二层或三层的墓葬,视为同一层位的遗存。这样,就失去了探讨墓葬排列规律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探沟A、E、F遗迹分布图》,基本上是按《报告》说的“小层”公布的墓葬分布图。遗憾的是,这里明确组别的墓葬,第三层的全是M66组,二层上部的又都是M40组,同层墓葬的组别缺乏差异,难以据墓葬的组别及位置,了解它们的排列顺序。而第二层下部墓葬可确定组别的只有两座,即M43属M66组,M42定为M40组,按年代,这两座墓葬是依东北→西南排列。这是孤例,我们不能据此做出墓地排列顺序是如这两墓所显示的情况这样的论断。可见,现有的材料及认识,不能确定已定组别的墓葬的排列顺序。因此,就失去了估定未编组墓葬的组别的根据。

《报告》基本上未发表出于遗迹的器物,同时,地层出土的遗物,均未注明层次。《论大何庄与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分期》依上、下两层补充的地层出土器物,也只是《报告》公布器物的一小部分。同时,大何庄地层相当复杂,如前所述,是难以上、下两层所能概括的。这样,要探讨地层及遗迹年代的划分,是非常困难的。不过,F7、F2均被属于M66组的墓葬叠压或打破,层位年代当不晚于M66组。F7出土的高领折肩罐和M66组的M90随葬的高领双耳罐,虽存在有无双耳之分[15],从整体形态观之,仍可归为一类器物。这两件器物有较大的区别,前者肩腹折角明显,可谓折肩;后者较瘦长,肩腹之间无明显折角,可谓溜肩。这就为把F7的年代定在M66组之前,提供了器物类型学的根据。

综上所述,可把大何庄遗存分为早晚四段:一段,以F7为代表;二段,M66组;三段,M89组;四段,M40组。为清晰起见,现将这四段包含的器物列成表四。

表四一 至四段陶器类型比较

说明:A、B为未分式的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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