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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欺诈问题及防范措施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要求担保人承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二)借款合同欺诈的预防从借款合同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借款合同欺诈的防范,主要有事先防范和事后防范两种。但是由于借款合同欺诈的方式手段复杂多样,有防不胜防之势,因而加强事后防范也非常必要。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监督权,在于促进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

借款合同的欺诈问题及防范措施

(一)借款合同的欺诈方式

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欺诈是非常常见的,从实践角度概括起来,常常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借款人使用各种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贷款。这种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委托书财务报表等。一旦获得贷款后,便立即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贷款。在贷款人到期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才发现借款人早已逃之夭夭了,给贷款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贷款工作人员工作懈怠或者滥用职权,为借款人留下骗财的机会,造成贷款损失。贷款人员为了谋求私利,或者照顾关系人,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纪律涣散,工作疏忽大意,如填写的内容不全,错误地填写,没有签名或者盖章,落款有误等,损害借款人和贷款人利益,给借贷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3.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提出的借款用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一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借款人就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获得了借款,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与范围,从获得了赢利来看,对贷款人损失还不大,但也是没有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擅自变更用途而出现亏损,致使无钱还贷时,给贷款人将造成难于弥补的损失。

4.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借款人擅自转让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这称为非法转贷,目的是为了获得高利息,从中吃差率。

5.借款人用担保的方式来实施欺诈,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实施欺诈。如A 和B 均为中外合营企业C 公司的出资人,A 公司为B公司的出资作贷款担保,这不但违背了《国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是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的规定。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要求担保人承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前面所述之问题,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二)借款合同欺诈的预防(www.xing528.com)

从借款合同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借款合同欺诈的防范,主要有事先防范和事后防范两种。对于贷款人来说,事先防范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借款合同欺诈的方式手段复杂多样,有防不胜防之势,因而加强事后防范也非常必要。

1.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防范。通常的做法是:强化贷款人的法律法规和贷款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水平;加强贷款人的自我约束,规范贷款的审批制度,实施审贷分离,限制贷款人员的贷款权限;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重视对借款人的信用的调查和分析。

2.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监督权,在于促进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之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3.借款合同中担保容易出现问题,应加强防范。

一是对于保证类的担保,首先,贷款人一定要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但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转贷款的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其次,贷款人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再次,贷款人一定讲究保证的方式,但无论何种保证方式,贷款人均享有抗辩权。但下列情况出现时,贷款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借款人住所变更,致使贷款人要求其还款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这项权利的。最后,贷款人一定要注意保证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期限约定,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保证的效力问题。

二是对于抵押类的担保,贷款人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性质、抵押人的处分权限,进行抵押物的登记,监督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情况。

三是对于质押类的担保,贷款人一般要求用不易腐烂、变质、变形、退色等动产进行质押,并注意保管。一旦发生质押物腐烂变质等情况,而又非自己的原因时,应及时通知质押人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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