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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调整对象范围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因此,同性结合违背婚姻的本意,不能构成婚姻。但在资本主义国家,却存在同性恋和同性婚的事实,有的国家还有同性恋者的团体组织,甚至还为争取同性恋、同性婚的合法化而进行示威游行或其他活动。在我国,同性恋、同性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只有亲属组成的,而且是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生活单位,才能称为家庭。

婚姻法调整对象范围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弄清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首先对婚姻、家庭的概念进行研究。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就在于它具有“异性结合”这一自然属性。因此,同性结合违背婚姻的本意,不能构成婚姻。但在资本主义国家,却存在同性恋和同性婚的事实,有的国家还有同性恋者的团体组织,甚至还为争取同性恋、同性婚的合法化而进行示威游行或其他活动。这是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表现和变态心理的反映。在我国,同性恋、同性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因此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则是违法的。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虽然是男女两性间的事情,但它具有社会意义,是一种社会关系。所以,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在原始社会,是为当时的习惯所承认。自阶级社会以来,则是为社会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结合,才能成为婚姻。可见,婚姻是一种法律概念,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合,如未经登记的、违反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都不能称为婚姻。

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关系就是配偶关系,而配偶关系是终身伴侣,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它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不允许任何人干涉。所以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从这一点出发的。(www.xing528.com)

总之,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对这个概念也可作两点分析: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它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个生活单位。这个生活单位内容广泛,它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及政治宗教等生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生活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以经济生活为例,建国初期,广大农村的家庭不但是消费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城市家庭基本上是消费单位。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家庭基本上不再是生产单位,而是消费单位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实行了新的经济政策,农村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虽然经济生活的内容有了变化,但家庭还是一个生活的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任何人构成的生活单位都可以成为家庭的。家庭是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而且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这是从组成家庭的成员的情况来看的。有些人为了某种需要,在一起生活,也组成了一个单位,如插队青年组成的“知青户”,这确实是一个生活单位但却不是家庭,因为组成这个单位的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所以,只有亲属组成的,而且是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生活单位,才能称为家庭。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祖孙、兄弟姐妹等。除了以上这几种亲属外,人们还有伯、叔、姑、舅、姨以及堂、表兄妹等等的亲属,这些亲属,他们各有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他们和自己最亲近的亲属又组成另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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