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代位继承的性质:代表权和固有权

代位继承的性质:代表权和固有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学理上有“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不同学说。“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自己固有的权利,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权并不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就出现了法定地位的空缺,构成了代位继承的条件。依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性质:代表权和固有权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学理上有“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不同学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其死去的父亲或母亲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去继承,而不是基于自己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去参加继承。因此,其父亲或母亲丧失或者放弃了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就失去了代位继承的根据,不能代位继承。例如《法国民法典》第739条规定:“代位继承为法律的拟制,其效果为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第7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代替活着的人取得其继承的地位,仅能代替已死亡之人。”“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自己固有的权利,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权并不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就出现了法定地位的空缺,构成了代位继承的条件。此为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之通说。《瑞士民法典》第541条第2项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亲属,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我国民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应采“固有权说”的观点。[4]“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的焦点在于代位继承人的父亲或者母亲丧失或者放弃代位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能否代位继承。对此问题,我国《继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代表权说。”依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