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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研究:户帖释义与内容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户帖之称,顾名思义,应是官府发给民户的一种文书。[5]宋初所造户帖,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应与晚唐有渊源关系。在仔细与慎重中力求户帖所载田产状况与实际相符,使民户税额负担与其实有田产相符。但不论何种场合,户帖均以登载民户田产及其税额为主要内容。无论乡户还是坊廓,无论民户自行呈报还是官府据簿填写,总之是该户赀产即其“地宅田亩间架之数”构成户帖的主要内容。

两宋社会经济研究:户帖释义与内容

一、户帖释义及其内容

户帖最早见于晚唐文宗大和四年(830)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崔戎奏称:

准朝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约三分,二分内现钱,一分折纳匹段……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征敛不时。今併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4]

帖之原义,系指往来文书。陈叔方《颖川语小》卷上:“今省部曰帖,皆公移也。”这是上级官衙下达的公文。《木兰诗》:“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这是官府向百姓发出的征兵通知书。还有文帖、请帖、社司转帖等,则属民间文书性质。户帖之称,顾名思义,应是官府发给民户的一种文书。上引崔戎奏疏提到的户帖,则是一种赋税通知。

五代有无户帖,笔者囿于所见,不敢遽曰史载阙如。宋代户帖始见于宋初太祖时。乾德元年(963)十月庚辰诏书:

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5]

宋初所造户帖,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应与晚唐有渊源关系。这不仅是因为时代相近,而且因为宋代亦以资产来征取两税,户帖赖以运行的总的历史环境没有变。上引《长编》这条诏令,亦载于当时官修的《历朝会要》中,因所载更为详尽,迻录如下:

太祖建隆四年(963)十月诏书:……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帐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原]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钞]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6]

细绎此段材料,可知如下三事:(一)户帖由地方官府统一置造,必有固定划一之格式;(二)户帖与户钞对称,户钞即税钞之一种,是民户输纳税租后从官府所得的纳税收据,户帖既与户钞处在同一系列中,显系税租类文书,而与户籍无涉;(三)户帖确为州县催科赋税而设,必然详尽登载民户赀产作为征税依据。这个认识可由宋初所颁布之《农田敕》得到证实。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有上封者言:

又按《农田敕》,“买置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併入本户者,各出户帖供输。”今臣僚所请,“並须割入一户下。今秋申明旧敕令,于逐县门榜壁晓示人户。与限百日,许令陈首改正。限满不首,即今后更敢违犯,许人陈告……”并从之。[7]

此处将官府颁发户帖与民户供输税赋直接联系在一起,可见户帖确为征税而设;民户在原有产业之外陆续添置的新增产业,至少北宋前期是可以“各出户帖”来供输税额的,据此,户帖登载田产是确定无疑的;而且往往因多次田产交易而形成一户拥有几个户帖的情况。虽说仁宗以后实行了续买田产、逃户归业等“並须割入一户”合并输纳的新法,但一则宋代土地买卖十分频繁,“庄田置后频移主”[8]、“千年田换八百主”[9]的现实导致“田宅无定主”[10]、“富儿更替坐”[11]等谚语相继出现,因添置田产而续颁户帖之事不易杜绝;再则官府本身亦难以做到一户只颁一帖,在承买官田、佃官田、垦荒之类场合,官府所出户帖只载民户该年次所买(佃、垦)之田产,不可能具载该民户的其他田产。加之在以“析居”为名而行“诡户”之实的情况下,少者“一户分为三四户或六七户”[12],多者一户分为“十余小户”[13],甚至有析成“三二十户”[14]、“五七十家”[15]者。其办法是将“名字、行第、小字、称谓裂为数户者有之,若祖、若父、若兄弟、若子侄、若姻党,剖为数十户者又有之。大抵岁月寖久,则上户皆入于下户”[16]。因此一户拥有数帖,甚至一块地分成数帖的情况仍将存在下去。(www.xing528.com)

户帖文书在神宗熙丰年间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运用。熙宁五年(1072)八月,司农寺以《方田均税条约》颁行天下,其法以千步为方,对方内民田逐一丈量,然后“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17]。经过农田丈量的民户,均由官府发给户帖。其目的,当然是确保国家税收。但在晚唐以降“据地出税,天下皆同”[18]的原则下,要“均定税数”,就一定要落实田产。这样,清丈过程中“计其肥瘠”、“定其色号”以及田产亩积等,必定作为征税依据而详尽登载。两年后,方田均税法在京东十七州县开始推行时,正是这样做的。

方田,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躬验逐等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写成草帐,于逐段长阔步数下,各计定顷亩,官自募人覆算,更别造方帐。限四十日毕。先点印记,晓示方户,各具书算人写造草帐、庄帐,候给户帖,连庄帐付逐户以为地符。[19]

在经过丈量、“计定顷亩”后,还要“晓示方户”、确认无误,才填写户帖,连同庄账颁与各户。在仔细与慎重中力求户帖所载田产状况与实际相符,使民户税额负担与其实有田产相符。所以徽宗时蔡京曾说:“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账,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20]可见户帖确以民户税额为登载内容。

在此后十余年中,方田均税法逐步推广到河北、陕西、河东等五路,共清丈田亩二百四十八万余顷,约占当时全部纳税田四百六十万顷的一半以上[21]。据《元丰九域志》粗略统计,上述诸路拥有田产的主户达二百万户以上。即以一户一帖计,仅方田均税法中就发出二百多万份户帖,此数不可谓不钜。事实上户帖还在垦荒、归业、承佃和官田出卖等多种场合使用。但不论何种场合,户帖均以登载民户田产及其税额为主要内容。

南宋户帖规制一如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十一月,宋廷为筹措军费而颁的《出卖户帖令》规定:

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间自行开其所管地宅田亩间架之数而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既而中书言:‘恐骚扰稽缓,乃立定价钱,应坊廓、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廓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又用殿中侍御史王缙言,诏州县止以簿籍见在数目出给户帖,务要简便不扰。[22]

可见除乡村主户外,坊廓户亦有户帖。无论乡户还是坊廓,无论民户自行呈报还是官府据簿填写,总之是该户赀产即其“地宅田亩间架之数”构成户帖的主要内容。又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十一月湖广总领赵彦逾奏称:

近委襄阳通判朱佾躬亲诣木渠下审实,取见[现]民户共实管田九百一十四顷二十三亩有奇,契据、分书、税苗、户帖内田共一百八十一顷三十九亩有奇,包占共田七百三十二顷八十三亩有奇。[23]

豪强包占田亩数字得以查清,一是靠朱佾实地查勘垦田面积,一是因为户帖、地契和分家书等文据内载有田亩面积。未载入户帖等文据内的垦田即系豪强包占顷亩。这些事实说明,户帖以民户田产及其税额为主要内容,无论北宋、南宋,都是一以贯之的。故从内容上看,户帖与登载民户人口资料的“户籍清册”,是两种类型的文书,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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