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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初期试点阶段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广西灵川县开始进行我国首次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1985年在吉林省汪清林业局进行了国有林区森林保险的试点。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又在辽宁省本溪市开展了林业部门自办保险的新形式试点。

森林保险初期试点阶段详解

这一阶段主要集中在1984年至1995年之间,森林保险业务在我国开始进行试点。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广西灵川县开始进行我国首次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1985年在吉林省汪清林业局进行了国有林区森林保险的试点。1986年中国人保福建省保险公司会同福建省林业厅在邵武市进行了林业与保险公司共保形式的森林保险试点。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又在辽宁省本溪市开展了林业部门自办保险的新形式试点。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国先后用5年的时间进行了保险公司自营、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保、林业部门自保及林业保险合作组织互保等多种承保形式的试点。据5个试点地区的不完全统计,1984年到1986年期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的森林面积达33万公顷以上,保费收入42万元,承保保额3~4亿元,森林保险的赔付总额为34万元,赔付率为81%。[1]各试点情况如表3-1所示。尽管赔付较高,但因积极推进也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表3-1 1984—1986年我国典型地区森林保险试点情况
Tab.3-1 Forest insurance pilot in typical areas of China form 1984—1986

资料来源:文献整理(www.xing528.com)

试点过程中,森林保险业务虽取得一定成果,首先是覆盖面迅速扩展,从1984年广西桂林启动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以后,吉林、山西、福建、辽宁等地也积极研究,陆续开展了森林保险的实践探索,到1988年,全国开展不同形式的森林保险的省份达20多个。1989—1994年,全国森林保险的总保费收入为11860万元,总赔款支出8340万元,平均赔付率为70.3%。森林保险产品种类和责任范围也有所扩大,由最初的杉木保险、柑橘保险扩展到用材林保险和经济林保险,部分地区对人工林和天然林、中幼林和成熟林做了费率和保额的区分,保险责任范围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病虫鼠害、风灾、水灾旱灾等主要自然灾害。但这一阶段市场发展缓慢,仍处于起步状态,主要表现为承保范围窄、参保率低、供给主体少、技术能力缺乏、赔付率高、亏损严重、经济效益差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森林保险的唯一供给方,市场需求以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和乡镇集体为参保主体,累计承保面积仅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4%,且森林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开支远高于其他财产保险,[2]市场发育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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