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为1995年至2003年。自1995年开始,我国森林保险业务发展开始停滞不前,参保面积和保费规模双降,有些地区甚至停止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以福建省邵武市为例,1995年森林火灾保险面积为161.80万亩,1999年仅为28.94万亩,下降了82.11%。至2003年,邵武市森林保险工作全面停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转制,森林保险承保意愿下降。1995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保险法》在保险行业中引入了市场机制,这对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无疑有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缺乏政府支持和政策性补助的情况下,市场化意味着业务运作的完全商业化,对于林业等生产周期长、灾害类型多、社会公益性强的行业来说,高风险,高赔付,低收益,直接导致其保险业务被保险公司边缘化。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森林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同年,按《保险法》的基本精神,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关于目前加强种植业保险业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保财农(1996)2号),修订完善森林火灾险种条款,放弃和停办规模小、效益差的险种。200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上市,从国有政策性经营机构转变为商业化经营公司,更加关注经济效益,逐步舍弃高赔付率、低利润率的森林保险业务。二是林业经营主体参保积极性不高,有效需求不足。首先,林业“三定”没能充分调动林业产经营的积极性,再加上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增长近乎停滞,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其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林场经营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无力继续负担森林保险费用。再次,保险公司为提高经营效益采用上调保险费率和限制责任范围等方式,也抑制了林业经营主体投保的积极性。
即使森林保险基础较好的福建省南平地区,2000年至2003年间,森林保险保费收入也年均减少21%,4年的年均承保面积为33449.35hm2,不到南平市有林地总面积的5%,缴纳保费平均每年仅为45万元,而赔款金额高达32.7万元,平均赔付率也达72%,其中2000年的赔付率更是高达146.14%(如表3-2所示)。高赔付、低回报的现实严重影响了我国森林保险业的发展,使森林保险业务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大量萎缩的现象。
表3-2 2000—2003年人保财险南平分公司森林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Tab.3-2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forest insurance operated by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NanPing Branch in 2000—2003(https://www.xing528.com)
数据来源:黄伟纲.建立林业保险制度的思考.华东地区保险理论研讨会论文汇编,2004: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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