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实例
邱炳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品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品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王学。王与李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价,王明知价廉,李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学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他5000元。李品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邱炳。由于邱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李品,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王所付售房价款汇给邱炳。王学买得该房后,即申请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邱炳从旁得知了王学与李品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非常气愤,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房屋买卖无效,并且要求李品与王学二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实例分析
李品代理邱炳出售房屋与王学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www.xing528.com)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讲解
邱炳委托李品代售三间房屋,李品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李品将邱炳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王学,这是李品行使代理权。李品作为邱炳的代理人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王学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该房屋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行为认定无效后,因房屋已经被拆除,由此给邱炳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品与王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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