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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这项买卖行为纯属趁人之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项买卖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约束力,张某的做法是不对的,韩某可通过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责成张某返还电视机,并退回张某的1000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案例】韩某因为买房,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一日,他接到老家江西拍来的电报,告知母亲病危。韩某急需用钱,准备把家里刚买不到两年的一台24寸长虹彩电卖了。其邻居张某知道了,就过来询问,但只答应出1000元钱买下。韩某认为,该彩电才买不到两年,少说也有九成新,怎么也至少卖2000元。两人讨价还价,但由于韩某归心似箭,急需用钱买火车票,就答应将彩电作价1000元卖给张某。

韩某回家后不久其母病逝,他料理完毕,回到家里与人提起此事,心中颇不愉快,一些人也为他鸣不平,认为其邻居张某做法实在过分。韩某就找到张某要求赎回电视机,但张某却说:“我在你危难的时候帮助了你,除非你出1500元,否则我就不卖”。

韩某能以1000元赎回原本属于他的电视机吗?

【评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www.xing528.com)

在本案件中,邻居张某利用韩某急需用钱而一时不易借到的经济困境之危,趁机压低彩色电视机的购买价格,韩某是在出于无奈的情况才同意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的,自己内心并不情愿。因此,这项买卖行为纯属趁人之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项买卖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约束力,张某的做法是不对的,韩某可通过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责成张某返还电视机,并退回张某的1000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操练】学习《民法通则》第58条,掌握下列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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