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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特征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的特征:(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在拟定时并没有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正是格式条款重复使用的特性表现。典型的有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及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交易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这8个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仅仅是一般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合同主要条款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在拟定时并没有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该种拟定,既可以是条款提供方一方亲自拟定,也可以是条款提供方采用第三人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实际生活中,为了规范交易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会制订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一旦为一方当事人采用,其效果等同于当事人的预先拟定,可构成格式条款。

(二)目的是重复使用(www.xing528.com)

格式条款拟定的目的是重复使用。这种重复使用指的是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使用时间的持久性。现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存在某一个交易主体不断地与不特定的对象进行性质相同的交易,为节省谈判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交易主体便把重复的交易内容固定下来,以便在今后的交易活动中直接使用。这正是格式条款重复使用的特性表现。

(三)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通常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但是格式条款却未经协商,对对方当事人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典型的有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及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交易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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