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详解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详解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某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详解

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约定条款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

(一)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下边对一些内容进行具体解释。

1.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合同期限划分,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类型。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劳动能力未丧失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某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这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原因。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职位,以及完成工作的任务、工作地点等;内容应尽可能描述详尽。工作地点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这包括了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等。比如,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是标准工作时间还是别的工作时间,是白班还是夜班等。

4.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5.社会保险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都必须涉及。我国强制社会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www.xing528.com)

小案例

员工违反机器操作规程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汪强是某公司机修工,2017年4月17日,汪强严重违反机器操作规程,用右脚踢正在高速运转的机器,导致其右脚被机器绞伤,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汪强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汪强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和车间的警示、警告,违反操作规程,其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四个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见,我国工伤认定归责原则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发生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员工是否存在过错等,则在所不问。本案中,汪强违反机器操作规程造成伤害,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不可剥夺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使用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可以相互考查,以确定是否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应当就试用期进行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培训条款

双方可以就培训及有关服务期的事项进行协商,这在上一节中已经说明了。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如果双方的工作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上一节中已有说明。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这是在国家强制规定的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和管理目标所确定的,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