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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完善立法规定离婚程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建议修改《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在《婚姻法》中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行向婚姻调停中心申请调解。”3个月的审查期限既与调解期限保持一致,又以立法的方式增设冷静期。删除《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不得调解离婚。

建议修改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完善立法规定离婚程序

1.借鉴日本离婚诉讼调解程序,将离婚调解前置,设置婚姻调停中心,实行先行调解制度。为此,建议修改《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一条:“离婚纠纷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行向婚姻调停中心申请调解。未经调解,不予受理。调解期限为3个月。调解和好的,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离婚的,出具调解证明书;经调解无效的,由婚姻调停中心出具经调解无效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法》中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行向婚姻调停中心申请调解。”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调解期限,主要考虑到调解员深入调查并辅导当事人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使当事人的情绪得到缓和,减少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非理性做法。

2.为确保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同步,增设“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向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须经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期限为3个月”的规定。3个月的审查期限既与调解期限保持一致,又以立法的方式增设冷静期(或称离婚考虑期)。对于以离婚来谋取各种法外利益的当事人而言,这个审查期限也是一种牵制。

3.立法规定婚后1年内禁止离婚。在“闪婚闪离”现象盛行的今天,“婚后一年内禁止离婚”的规定,将使一些人更加谨慎地对待婚姻。婚姻不仅影响夫妻自身,还会影响到两个家庭甚至更多的人。婚后1至3年是婚姻的磨合期,在此期间,婚姻当事人将要经历婚前婚后双方的变化带来的影响,需要学习相处之道,融入彼此的家庭,建立共同的家庭观念,树立家庭责任感,学习解决家庭矛盾的艺术与方法。之所以未要求在婚后3年内禁止离婚,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已经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与婚后1年内禁止离婚之规定的衔接。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可同时增设弹性条款,为当事人提供特殊情形下的司法救济。(www.xing528.com)

4.法院诉讼阶段,不再强制调解。删除《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于调停已经前置,所以到诉讼阶段,不再强制调解,是否调解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对于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不得调解离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可由婚姻调停中心提供婚姻挽救与重建辅导服务;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由上述机构对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离婚、抚养与探望子女问题;对于因离婚而生活无着的当事人或其子女,由社会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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