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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建议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一方提出须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经过公证。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或继承扶养协议冲突的部分无效。(五)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解除。

完善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有资料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在2011年底时,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而截至2014年2月,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41]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42]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社会福利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国家不可能对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都包下来,使得公民养老主要还是依靠自己和家庭,家庭养老是我国目前养老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我国现在的独生子女一代既要抚育孩子,还要赡养双方父母四个老人,家庭负担和经济压力确实很大,甚至是不堪重负,加上传统家庭观念的淡化以及工作的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特点,许多年轻人由于各种原因未与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43]导致家庭养老条件和功能的弱化。此外,我国还有数量庞大的孤寡老人和失独老人。现在全国到底有多少“失独家庭”,官方至今没有明确的统计数字。仅据相关学者估算全国不低于100万。[44]原国家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而据一些人口学家推算,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1000万个。对此,民政部曾表示将统筹研究“失独家庭”养老问题。[45]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养老困境,除了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社会福利水平外,进一步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发挥其养老功能是缓解我们国家和家庭养老压力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一)在立法上引入继承合同(契约)制度

首先,建议在我国《继承法》中引入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合同的法律地位,规定继承合同的类型、订立程序、有效条件、法律效力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等内容,并明确规定继承扶养协议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一样,都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其次,明确规定继承合同包括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扶养协议和放弃继承权协议三种类型。即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一并纳入继承合同制度中,形成统一的继承合同制度,并将其单列一章,参照《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例,置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后。这样,继承扶养协议制度就可作为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并行的制度而“各司其职”。其中,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等扶养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合同。[46]继承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有关继承权取得和扶养的合同。放弃继承权协议是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有关法定继承人放弃将来的继承权的合同。[47]

(二)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范围

首先,在主体范围上应当扩大化、非特定化。建议修订《继承法》时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从现有的自然人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到城镇集体所有制组织、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次,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扶养义务和遗产继承的安排,即扶养人为遗赠人履行生活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死后丧葬事宜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和履行方式,而遗赠人则指定扶养人为其全部或者特定遗产的受赠人。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遗赠财产的日常管理和收益等进行约定,使遗赠财产能够物尽其用,以实现扶养、遗赠和养老内容的一体化、自治化和多元化,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使遗赠人能够在家庭中安度晚年。再次,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是扶养行为和遗产。扶养行为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共同生活,或者提供生活费用和条件、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等。

(三)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www.xing528.com)

首先,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在形式要件方面,由于该协议是被遗赠人死亡之后扶养人受遗赠权的取得依据,且具有死因处分的特征,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对该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严格要求,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一律无效。同时,立法上应当规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当由遗赠人亲笔书写后,由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也可以请2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如遗赠人不能亲笔书写的,也可以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书或者电脑打印,并由2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当事人一方提出须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经过公证。

(四)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建议立法规定对遗赠人生前处分财产的限制条款。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之后,遗赠人仍然有权使用、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应以善意为原则,不得以损害扶养人的利益为目的而为赠与、挥霍行为,也不得在财产上设定担保负担和用益权。第二,作为扶养人而言,应当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降低履行义务的标准和质量。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对扶养人受赠遗产的具体范围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应视为受赠全部遗产。第四,遗赠人生前分别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扶养协议的,在其死亡后首先应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扶养协议,遗产有剩余时再按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或继承扶养协议冲突的部分无效。如果出现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扶养协议相冲突的情形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第五,建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违约责任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或者直接解除协议,赔偿损失。当事人为此发生争议的,可以诉请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五)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解除。当事人对协议解除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建议未来立法规定确认这三种解除方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协议解除。协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第二,单方解除。在下列情形下,一方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2)遗赠人恶意处分协议标的物,或者在财产上设定担保负担和用益权的;(3)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4)遗赠人无故不接受扶养人扶养,经催告仍不接受的;(5)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协议条件且条件成立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48]第三,法定解除。当扶养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协议自动解除。如果遗赠人与扶养人的继承人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也可以由扶养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笔者认为,当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协议尚未履行的,则双方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则根据履行实际情况和解除原因进行处理。第一,在双方协议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情况下,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已经履行的扶养义务予以适当金钱补偿。第二,遗赠人单方解除协议的,解除通知到达扶养人时协议即为解除,并应适当补偿扶养人。第三,因扶养人的过错而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无权要求补偿,更不能取得受遗赠权。第四,如果系遗赠人的过错而导致协议解除的,遗赠人则应对扶养人已经履行的扶养义务的价值进行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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