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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遗赠方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具有遗赠扶养人财产的义务,对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财产不得处分。遗赠扶养协议虽为双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义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特定方式作成才能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遗赠方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具有遗赠扶养人财产的义务,对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财产不得处分。扶养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同时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不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受扶养人不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也不享有要求扶养人扶养的权利。但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对价关系又不能理解为等价有偿关系,因为毕竟遗赠扶养协议带有社会互助色彩。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一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扶养人负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虽为双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义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扶养人的义务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受扶养人即有权要求扶养人履行义务。而受扶养人的义务是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在受扶养人死亡前扶养人不得要求受扶养人将其财产归己所有。协议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约定,违反协议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四)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效力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1]

(五)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行为,因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可发生效力。当然,遗赠扶养协议于受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特定方式作成才能发生效力。对此,我国《民法典》虽无明文规定,但通常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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