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各审级功能的明确与强化介绍

各审级功能的明确与强化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各国一审法院一样,德国一审法院负责全面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尽可能一次性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改革新增第529条,规定控诉审法院原则上受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许可上告的,案件直接进入上告审程序。

各审级功能的明确与强化介绍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普通法院分为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审级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根据诉讼金额和案件性质,一个案件可能一审终审、二审终审或者三审终审。在民事诉讼法历次修订中,为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审级制度也随之进行了局部调整与完善。

1.围绕纠纷解决强化第一审

德国的第一审法院为初级法院和州法院。初级法院负责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和一些特殊程序案件,如督促程序和儿童案件等;如争议标的额超过一定界限,当事人可以向州法院提起诉讼。

同各国一审法院一样,德国一审法院负责全面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尽可能一次性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改革过程中,立法者通过提高控诉额,使更多案件在一审中得到解决,并辅之以强化诉讼促进义务及纠纷和解等方法,加强一审的纠纷解决功能。

2.围绕排除错误重构第二审

德国的第二审称为控诉审,控诉审法院为州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排除一审错误。1924年和1933年的修订排除了控诉审中的新陈述,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尽量在一审中完全提出诉讼资料。1976年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排除性规定,以提高一审程序的司法威信,阻止当事人将诉讼重心拖延至控诉审程序。1991年的改革曾试图引入许可控诉制,但未获通过。直到2001年的改革重新构建了控诉审程序,再次强化了控诉审监督和排除一审错误的核心功能。

一是修改控诉的合法性要件。控诉申请必须具备的合法性要件,包括控诉期间、控诉状、控诉理由书以及控诉利益。2001年的改革修改了控诉审的上诉利益额,将其由1500德国马克改为600欧元(约合1200德国马克),并规定了许可上诉的情形。改革通过降低控诉利益额,扩大许可当事人提起控诉的范围,使许可控诉要件与许可上告要件相同,以此强化控诉审法院的法律审职能。(www.xing528.com)

二是规定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原则上约束控诉审法院。改革新增第529条,规定控诉审法院原则上受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为避免在控诉审中的新主张遭遇失权后果,当事人必须在一审中提出其全部主张并举证。这种规定有助于将案件审理的重心置于第一审程序,使更多的案件可以通过一审终结,当事人只有对于一审判决的法律问题存有争议时方可控诉。当然,控诉审法院如果有具体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正确或不完整,可以不受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三是限制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关于当事人能否在控诉审法院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改革前的规定较为宽松。具体规定如下:(1)关于当事人未在第一审规定期间提出的新的攻防方法,如果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终结,或者当事人非因过失而逾期,则准其提出。(2)新的攻防方法在第一审中违反期间规定而未及时通知的,如果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终结,或者当事人非因重大过失而未提出,则准其提出。即在第一审中当事人有诉讼促进义务,应当适时提出攻防方法,以避免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法律突袭。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控诉审法院很少以拖延诉讼终结或当事人过失导致逾期为由而驳回新的攻防方法,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或者为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法律突袭,可以在诉讼策略上将案件的审理重心拖延至控诉审中。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一审中由于过失而逾期提出攻防方法,法院可能会以失权为由予以驳回,因此当事人倾向于在控诉审中才提出新的攻防方法。控诉审法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虽有过失,但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新的攻防方法。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造成了民事案件审理重心向控诉审转移的倾向。因此,2001年的改革作出了补充规定,即非因当事人过失,在第一审中未提出的攻防方法,当事人方可在控诉审中提出。改革后,当事人如果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后方发现新的攻防手段,或者因法院的原因未能在第一审中提出攻防方法,则当事人没有过失,其可在控诉审中提出主张并举证。

四是控诉理由提出的严格化。改革前,当事人提交的控诉理由书应当载明对判决不服到何种程度,分别列举声明不服的理由以及将要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等。为了与控诉审由“第二次事实审”向法律审的转变相协调,2001年的改革对控诉理由书的内容要求更加严格。修改后的控诉理由书必须包含对判决不服及要求变更的声明,判决违反法律的情况,判决违法与其应当被撤销之间的因果关系,怀疑此前法院在判决中事实认定的正确性或完整性并因此必须重新认定的具体根据,以及可以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的理由。如前文所述,2001年控诉审的改革旨在强化其法律审的功能,且一审的事实认定原则上约束控诉审法院,因此,控诉理由书的严格化对于维持控诉审制度的协调性而言十分重要。

3.围绕保障法律统一改革第三审

德国的第三审称为上告审,联邦最高法院为三审法院,对不服州高等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作的判决进行审理与裁判。在2001年改革之前,上告审具有保障个体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功能,既要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获得公正裁决的权利,又要保障法律发展和司法统一,并对实体法进行解释和适用,对上告的提起采取上诉利益和许可上告双轨制。这种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部分具有原则性异议的案件由于未能达到上告利益的标准而未被准许上告,较多无原则性异议的案件反而占据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资源。因此,2001年的改革修订了准许上告的标准,通过第543条的规定建立了完全许可上告制,强化了第三审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弱化了个案权利保护的功能。改革后,联邦最高法院仅负责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保障司法统一。[13]

此外,第542条第1款还扩大了能够提起上告的范围,包括经初级法院一审、州法院控诉审作出第二审终局判决的案件都可能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告。[14]改革后,如果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不许可当事人提起上告,则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不许可抗告。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许可上告的,案件直接进入上告审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