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权要求公民参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侵犯社会权需救济解决

社会权要求公民参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侵犯社会权需救济解决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似乎社会权也要求国家允许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相比之下,如果行政机关在相关公民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权,公民的相应损失并非不可弥补,因此,事后救济并不会导致权利保护的不足。因此,事先的程序参与,并非有效保护公民社会权的要求。与此相应,为了有效保障自由权,从自由权条款能够推导出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但这并不适用于社会权。

社会权要求公民参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侵犯社会权需救济解决

和一些国家的宪法不规定社会权的做法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一些社会权,其中一项典型社会权是公民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权往往依赖国家的具体立法,尤其是社会保障立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了公民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要求国家进行何种给付的权利之后,相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依职权或者依照相关公民的申请,确定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向其提供何种给付。理论上,如果公民不参与相关的行政决策程序,不提供对其有利的信息,则行政机关的相关决策可能会影响公民切实享有社会权。就此而言,似乎社会权也要求国家允许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

然而,在公众参与问题上,社会权和自由权之间存在一些重大区别。首先,如果在没有公众参与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则公民的自由权可能受到不可挽回或者很难弥补的损害。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在某地建设机场的许可一旦生效,鉴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撤销这一许可较为困难,而如果已经开工,则撤销许可还将导致已投入资金的浪费;相反,在许可程序过程中公众反对建设机场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机场建设的计划因此搁置,则因为尚未开工,对国家的成本也较低。相比之下,如果行政机关在相关公民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权,公民的相应损失并非不可弥补,因此,事后救济并不会导致权利保护的不足。因此,事先的程序参与,并非有效保护公民社会权的要求。其次,在典型的需要向自由权可能受影响的公民提供程序参与机会的情形中,公民往往都是相关行政程序中第三人(例如居住在规划机场周边的居民),而不是行政相对人。在公众不参与的情况下,这些行政程序并不会无法进行。与此不同,在行政机关就公民根据法律享有的受益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有关公民直接就是行政相对人,能够直接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而并不存在向本来无权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提供参与机会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社会权和自由权之间存在根本的区别。与此相应,为了有效保障自由权,从自由权条款能够推导出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但这并不适用于社会权。因此,我国宪法上规定的社会权,并不构成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规范基础。(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