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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社会组织:摆脱依附,实现独立参与农村贫困治理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社会组织“赋权”主要是强调,社会组织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来源方面对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产生依赖,损害了社会组织独立自主性,导致其在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产生“依附式参与”和“出场式参与”。因此,首先需要为社会组织赋权。对扶贫类社会组织进行陪伴式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其成长提供资金支持。由此,社会组织扶贫具备国家纲要层面的合法性和现实合理性。

赋权社会组织:摆脱依附,实现独立参与农村贫困治理

社会组织“赋权”主要是强调,社会组织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来源方面对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产生依赖,损害了社会组织独立自主性,导致其在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产生“依附式参与”和“出场式参与”。

首先,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场景中,为贫困主体赋权是社会组织的应有之义。但是,目前由于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社会组织在资金来源和政策支持方面都对政府产生依赖,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社会组织可能面临牺牲组织自主性换取政府资源的困境。因此,首先需要为社会组织赋权。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方面,进一步放宽政策,特别是对扶贫组织的登记注册条件。传统的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构成的双重管理体制限制了境外社会组织和草根社会组织获得法律合法性,随着《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出台,降低了上述两类社会组织获得法律合法性的门槛。例如,《慈善法》第10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明确鼓励境外社会组织参与中国的扶贫济困事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但是,针对境外社会组织在境内的登记注册依然采用双重管理体制,“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虽然公安部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但是,业务主管单位对于是否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请求,依然存在自由裁量的权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外社会组织在华活动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对有关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许可主义”因事、因时进行调整,对于在华开展扶贫济困等不涉及政治宗教的境外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采用“准则主义”,即只要境外社会组织满足法律设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登记注册。(www.xing528.com)

其次,政府提供发展支持。特别是针对一些草根社会组织,政府应通过公益创投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扶贫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提供资金、场所、指导等资源和便利。对扶贫类社会组织进行陪伴式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其成长提供资金支持。对此,《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创新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此外,《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政府对培育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方案》在“社会组织扶贫”规定中明确了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并指出: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的信息服务、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扶贫项目,创新扶贫方式,打造优秀扶贫公益品牌。由此,社会组织扶贫具备国家纲要层面的合法性和现实合理性。[9]政府自身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之外,为强化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筹资能力,亦需要鼓励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即鼓励社会组织向市场组织、基金会、自然人等进行筹资,特别是应当发挥政府在舆论宣传、法规制度建构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市场组织积极履行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和践行企业公民精神,为社区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同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嵌入对市场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政策倾向。例如,积极推进社会企业建设,推动商业与公益的结合。社会企业强调以商业的手段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符合两方面的需求:一方面鼓励创新来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解决社会组织的筹资问题。对社会组织而言,单靠传统的捐赠来从事社会服务的模式受到极大的资金约束局限,因此社会企业的理念容易被社会组织广泛接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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