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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解释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交由当事人决定,法律仅对最短期限做硬性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实际上更多是商业判断,交给理性审慎的商事主体自行决定更加合适。原因在于,优先购买权是对转让股东股权处分权的限制,在所涉各方中,转让股东的利益与股权转让事宜的实现有着最为直接、密切的关系,基于利益的关切程度,由转让股东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更有商业合理性。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

本条解释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交由当事人决定,法律仅对最短期限做硬性规定。这是因为,当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一方面要考虑到其他股东进行商业决策以及筹措资金需要时间,行使期间太短,优先购买权事实上没有意义,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商事交易中转让股东与第三人因等待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以及所承担的等待期间内商业机会流失的风险。所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实际上更多是商业判断,交给理性审慎的商事主体自行决定更加合适。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且也没有能力强行替交易的各方设定一个固定期限。因此,本条解释结合上海高院、山东高院等地方法院既往的审判实践,最终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首先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而言,如果公司股东事先在章程中进行了约定,则以章程约定的期间为准。一方面,章程的约定是股东之间的合意,应优先尊重;另一方面,既然股东事先在章程中已经约定,则股东对行使期间长短带来的商业风险已有预估和分配,这样处理亦公平合理。如果章程对此未做约定,则由转让股东在通知中自行确定。原因在于,优先购买权是对转让股东股权处分权的限制,在所涉各方中,转让股东的利益与股权转让事宜的实现有着最为直接、密切的关系,基于利益的关切程度,由转让股东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更有商业合理性。当然,当事人的决定权并非不受限制。为避免转让股东通过设定过短的行使期间而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事实上落空,并考虑到可能存在当事人未作出决定需要通过法律规定进行填补的情况,本条解释确定了法律干预的最低限度,即章程约定或转让股东指定的行使期间不得低于30日,短于30日直接视为30日,当事人未做决定或决定的行使期间不明的,直接拟制为30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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