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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考察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银监会在《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为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银监会于2009年7月下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下达了机构发展规模的具体指标。此后,银监会自2012年起“暂缓”了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自此以后再无机构获得审批,两类机构的发展规模自此停滞不前。表1涉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6]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考察

200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2006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启了新一轮农村金融机构“增量”改革的序幕,明确规定“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还首次表述了在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2007年,银监会在《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随着后续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见表1),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进行试点。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设立了村镇银行1153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这至少在规模上可以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小成气候,尤其是村镇银行的规模;全国已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2.9%以上的贷款投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这表明这类机构在实践中正在积极地担负起“支农”“支小”的使命[3]。为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银监会于2009年7月下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下达了机构发展规模的具体指标。但是,随后的实践发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数量远远低于计划规定的水平[4]。此后,银监会自2012年起“暂缓”了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自此以后再无机构获得审批,两类机构的发展规模自此停滞不前。2015年5月,浙江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伏龙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已经退出经营[5],现仅有48家资金互助社继续维持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

表1 涉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6](www.xing528.com)

(来源:作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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