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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互联网络金融法律规范体系|金融法学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各国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虽为一个新生事物,但却应该遵守市场的最基本准则,由此建立的法律体系需要涵盖如下一些内容,建构制度首先以基本隐私权的保障为基础。

完善我国互联网络金融法律规范体系|金融法学家(第9辑)

从各国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虽为一个新生事物,但却应该遵守市场的最基本准则,由此建立的法律体系需要涵盖如下一些内容,建构制度首先以基本隐私权的保障为基础。

1.隐私权保护规范体系。由于在我国民法体系中,隐私权仅仅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只是在两高的案例中有相应的保护方式,所以隐私权成为互联网侵权的最重要的形式,从信息的搜集、整理、交易各个环节,均有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我国刑法中虽然已经对于泄露个人信息有相关的罪名,但面对主体混乱、客体规模庞大的民众来说,显然维权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明确个人隐私权并且有很强的限制其利用条款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2.网络技术管理需要加速立法。在我国,2005年颁布《电子签名法》之后,大部分技术规范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很低,而且普及性很差,加之市场变化很快,业态生存较为混乱,所以无法真正发挥规范的作用。如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的掌握和利用,以及社交信息的获取和分析的限制;如360公司既有杀毒软件业务又从事IE业务,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杀毒功能这一公益功能对于其他企业造成侵权。(www.xing528.com)

3.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需要提速。随着我国混业经营业务的不断深入,需要监管主体合力监管。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的组建,事实上也在顺应市场的变化,它的中心工作应当更多地考虑以市场化推动力量来进行监管,如推动或认可互联网络金融行业标准。从法律环境来看,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和网络银行监管方面,我国仅仅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与之相应的认证服务、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等相关法案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对于这些立法漏洞,我国应由工业与信息化部与一行三会探索网络环境中的法律规范建设问题。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规范散见于各项法律制度中,我国应借鉴统一监管模式,出台金融监管统一指引,协调证券保险、银行功能监管,同时考虑其在网络中的适用,补充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期可以考虑在一些区域中进行探索建立大金融委,为地方立法探索改革的方向。在前文中提出的穿透式监管的形式便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监管主要主体,购买市场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研究报告,将之细分为若干环节和若干要素,明确监管任务,针对若干要素所涉监管主体进行细分,公开相关指引性规范,多方面征集市场主体的观点,如我国最近公布的《P2P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建立市场主体反馈专栏,以召开圆桌会议等形式邀请市场主体进行讨论,并且适时发布执行手册,从而真正实现为市场服务的目标。同时对于刚刚发布的暂行办法和市场对于该办法的反应来看,该办法对于投资者、融资主体所做出的限制事实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届如红岭创投对于该办法提出了质疑,而一些平台则表示坚决支持,从经营来看,多数P2P公司将自己的产品打包成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产品,从模型来讲类似于银行间市场中小企业集合债,因此风控相对容易,如果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拆分,这将给公司风控带来很大的经营困难,利率市场化难度将会加大;同时对于一些个人来说,P2P以宜信为主体的目标人群为白领阶层,相对风控容易一些,但是对于其他公司来说,这样个体的风控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难度,所以暂行办法以国外的普惠金融作为初衷进行改革,对于我国实际来说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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