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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领域法规-金融法学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际经验看,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促进法体系是大势所趋。同时,应充分利用当前金融创新工具,为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法律制度添枝加叶。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规范,继续执行以前的贴息优惠,出台新激励措施,比如借鉴国债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

完善金融领域法规-金融法学家(第9辑)

新能源产业“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使其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有限。目前新能源产业的融资方式包括:上市发行股票、引入风险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银行贷款、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但这些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新能源产业投融资制度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从国际经验看,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促进法体系是大势所趋。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现有政策性银行内设立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部门或新设政策性中小银行,并通过立法强制性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新能源中小企业的融资比例,结合修改《预算法》,相应的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发债或担保发债解决。二是建立健全新能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引入政府担保,加快建立健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该项基金还没有建立。三是从政策、制度、法律以及市场建设等多方面,推进创业投资创业板的完善,其主要意义不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而是发挥其优化中小企业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同时,应充分利用当前金融创新工具,为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法律制度添枝加叶。一方面,信托公司信用高,信托项目融资效益好,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颁布相关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投资信托的开展,比如向开展新能源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和投资新能源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提供所得税收减免优惠,比如将投资新能源信托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由20%降低到5%以下,信托公司开展新能源信托业务的管理费用收益应纳企业所得税由25%降低到10%以下。(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规范,继续执行以前的贴息优惠,出台新激励措施,比如借鉴国债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笔者建议对新能源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给予相当的融资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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