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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见证财政管理的转型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时,新的预算法规同时产生。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新预算法:见证财政管理的转型

预算法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17世纪末,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出于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的需要,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必须向议会提出财政收支报告,经议会同意后执行。这种经议会批准的财政收支报告,是最早的国家预算法律性文件。世界许多国家如西班牙、泰国等国制定有专门的《预算法》;日本、智利等国则在《财政法》中规定预算问题;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预算法》,但年度预算一经议会通过即成为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中国清宣统二年(1910)开始试办预算,翌年九月,钦定《十九信条》第十四条规定: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又预算案内规定之岁出,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中华民国时期,1913年北洋政府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设专章对国家预算的收支、编审、执行程序和决算作了规定。其后,国民政府统治期间,颁布了《预算法》和《决算法》。

新中国成立时,新的预算法规同时产生。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1951年,政务院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预算和决算程序。1978年以后,预算法制得到加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预算法规,有效地保证了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1章79条,对国家预算总原则、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与批准、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图16(www.xing528.com)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预算法。

2014年3月我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的议案》,对预算授权、预算公开、国库管理、财政专户、地方政府发债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并受邀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修正案进行讨论,有幸参与并见证了新预算法最后修正案制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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