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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评述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点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缺点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就会为法官的专断或恣意提供可乘之机。

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评述

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即职业道德) 则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为了防止法官在形成确信时的主观随意性,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上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项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点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环境状态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为了保证具体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司法人员必须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自由地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而且,司法人员普遍具备的良知和能力也完全可以胜任这项工作。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缺点(www.xing528.com)

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就会为法官的专断或恣意提供可乘之机。即使正直的法官,也会因为个人素质或兴趣的不同而导致认证结果的差异。

20世纪中期以来,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保持自由心证传统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吸收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优点,采用了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等带有法定证明色彩的规定。另外,法律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也加以限制,确立了所谓的“心证公开”规则。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对公诉被告人定罪判刑或宣布无罪都要说明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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