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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检查规则与要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实施必要的查封扣押、抽样取证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加以叙述。检查起止时间要填写完整,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的笔录时间应在检查起止时间内。如果是单位,笔录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证据效力降低。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检查规则与要求

(一)客观实录性原则

笔录中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实录,不能做评论和判断性结论,制作时要沉着、冷静、细致,对物品记录不能使用估计、大约、可能等语言,更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记录肯定主观语言。否则,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而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引起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给执法检查带来阻力。

(二)合法性原则

首先程序必须合法,即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时,必须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记录结束后要被检查人核对、确认并签名;依法实施必要的查封扣押时,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检查地点较远,可通过电话请示,经口头批准后实施。其次,手段必须合法,现场检查笔录及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当时检查当时记录。

(三)全面记录详略得当原则(www.xing528.com)

可采用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进行记录,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合法身份,向当事人说明来意,交代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实施检查。依法实施必要的查封扣押、抽样取证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加以叙述。检查记录要与实施检查顺序一致,即边检查边记录,避免记录的内容遗漏、重复、紊乱。对案情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所在位置和人员、工具、环境应抓住重点,详细准确记录。

(四)完整性原则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能因为检查时间紧、任务重等原因,使得记录内容不完整,出现遗漏。检查起止时间要填写完整,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的笔录时间应在检查起止时间内。检查地点应详细,应是案发现场,当事人年龄、性别、身份要填写完整,被检查对象如是单位不能填写简称,不能只填大概位置。当事人不能只签名,不写对记录表达真实意见,如果未签字一定要说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如果是单位,笔录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证据效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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