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规则
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程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鉴定制度必须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一致,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规则在鉴定中主要体现为:
1.鉴定主体要合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且经过法定机关核准成立;鉴定人必须是按规定取得鉴定人资格并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实际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这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能开展鉴定活动,鉴定结论才可能作为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机构和不具有鉴定人资格的技术人员所进行的鉴定属于非法鉴定,其所出具的结论不具有证据作用。目前,我国只有司法部于2000年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部颁规章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尚无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无法可依”,但法制的基本精神要求依法鉴定。
2.鉴定的事项要合法。鉴定事项的合法性表现为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如死亡原因的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等而不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如胎儿性别鉴定、毒品含量的鉴定等。
3.鉴定的程序、步骤、方法要合法。鉴定的每一个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是鉴定结论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鉴定中,鉴定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步骤,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目前,鉴定中急切需要的是标准化管理的问题,尤其是鉴定标准的确立。到底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还是行业规范、行业习惯,这往往涉及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的确定。
4.鉴定意见要合法。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鉴定意见合法性要求它只能是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方式收集和认定,并且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鉴定结论的合法既要求鉴定结论的内容要合法,又要求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也要合法。
(二)科学规则
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科学性是鉴定的精髓。科学规则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如能熟练掌握先进的检验方法,是某一方面的专家等;其次,要求一切鉴定活动都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鉴定步骤、手段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原理,严格遵守科学操作规程,鉴定结论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鉴定活动中,只有尊重科学,才能保证鉴定结论不仅准确客观,而且具有唯一性,也只有源于科学的鉴定结论,才能发挥鉴定的证据效力,使司法活动科学化。(www.xing528.com)
(三)客观规则
客观规则要求鉴定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实,按照鉴定客体的本来面貌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鉴定结论。每一鉴定结论都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客体的正确判断,切忌有偏见,更不能主观臆断和无知妄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受人情、私利、外界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而违背客观事实。
(四)公正规则
公正规则要求对不同的委托主体委托的鉴定都要一视同仁,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应平等对待。公正规则也体现在要公正地进行鉴定活动,如使用统一的鉴定标准,统一的鉴定程序,运用严谨的科学态度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鉴定活动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五)独立规则
独立原则即鉴定应依法独立进行,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依法独立表达意志,根据对鉴定对象检验的结果,独立作出科学的判断。鉴定活动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对案(事)件最终裁判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鉴定,独立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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