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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的构成和确定方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明对象往往根据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范围而确定。

证明对象的构成和确定方式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高法刑诉解释》第64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生活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因素确定: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法律要件事实是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登记、合同签订等;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变更;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解除、离婚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权利或义务主体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的发生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如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一方主张赔偿但另一方不同意赔偿的事实等。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律事实往往是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定;并根据被告积极的抗辩对实体证明对象予以调整和补充。并不是所有的待决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据证明,而是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不主张和没有争议的事实,无须证明。证明对象往往根据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范围而确定。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程序意义上的事实

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对诉讼程序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比如,关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事实,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参加诉讼;关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事实,关系到受诉法院能否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关于某一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的事实,关系到该审判人员是否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关于当事人耽误上诉期间理由是否正当的事实,关系到当事人上诉权是否能继续行使等。

4.外国法、地方性法规(www.xing528.com)

法院要作出裁判,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对于国内法,应遵从“法官知悉法律”的原则,当事人不承担证明的义务;即使不知,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了解。因此,一般情况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样,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则包括: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因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法官并不一定知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是关系到其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2.与被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

3.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4.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主要体现为: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其他诉讼程序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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