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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训诫与责令退庭、拘传措施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性强制措施强制力度较弱,有训诫和责令退庭两种。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庭审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所采取的强制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强制措施的重点是惩罚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强制被传唤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措施。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强制措施|训诫与责令退庭、拘传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强制人使用多种强制措施,从强制性角度看,我们将其分为教育性强制措施和惩罚性强制措施。教育性强制措施强制力度较弱,有训诫和责令退庭两种。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庭审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所采取的强制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强制措施的重点是惩罚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强制被传唤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措施。采用拘传的条件是:①拘传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2条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的被告。②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的规定,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实施拘传的程序,首先,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或执行员提出拘传意见,有法院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执行人员应说明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后果,被拘传人仍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执行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被拘传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第98及第99条要求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二)拘留

拘留是为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执行拘留措施:(1)违反法庭规则的。(2)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作出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执行拘留措施。(4)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6)对于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以下情况对其进行处罚: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116条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适用拘留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本辖区以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如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强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适用范围与拘留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8至122条的规定,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连续适用罚款和拘留,一般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实施罚款,无效后才适用拘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使用罚款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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