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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血亲复仇的抑制手段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律疏议》虽无对复仇者制罪或免罪的直接规定,但有三条与复仇问题有关联。第335条:祖父母、父母被人殴击,子孙立即击打侵害者,折伤以下勿论;折伤减凡斗折伤三等;致死者依常律。第265条:杀人应死,遇赦免死者,若死者家有期以上亲,杀人者移乡千里之外。总之,唐律在复仇方面采用了“不向礼制妥协”[97]18的态度。

唐律对血亲复仇的抑制手段

《唐律疏议》虽无对复仇者制罪或免罪的直接规定,但有三条与复仇问题有关联。

(1)第260条:祖父母、父母、夫为人所杀,私自和解者流二千里,若是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亲,徒二年,小功亲,徒一年半,缌麻亲,徒一年;受财重者准盗论;知期亲以上亲被杀而过三十日不告者,减私和二等。

(2)第335条:祖父母、父母被人殴击,子孙立即击打侵害者,折伤以下勿论;折伤减凡斗折伤三等(例如殴凡人折伤,从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致死者依常律。据钱大群分析[7]156,此条可以说是唐代的正当防卫制度,但具有下列有别于现代正当防卫制度的特点:①保护对象特定,为被人殴打的祖父母、父母;②实行反击防卫的子孙必须是一开始未参与打斗者;③反击的对象不得是祖父母、父母的尊长;④反击无罪以折伤以下为限度,若防卫过当致人折伤,则以一般斗殴罪减三等处罚(杖八十);⑤若反击致人死亡,则依斗殴杀人常律,处以绞刑。(www.xing528.com)

(3)第265条:杀人应死,遇赦免死者,若死者家有期以上亲,杀人者移乡千里之外。

根据这些规定,若出现祖、父、夫被人杀的情况:首先,不得私自和解,必须报官处理;其次,子孙为保护祖父母、父母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而加以还击,致人折伤以下无罪,折伤以上减罪,但致死仍照常论罪;再次,(举轻明重可知)子孙事后私自复仇,杀死仇敌,当依常刑处置,一般为斩刑(斗故杀人);最后,法律尽可能创造避免复仇的条件,杀人未抵命者移乡以躲避复仇者,“移乡避雠”的制度在汉代即已实施,至唐代入律。总之,唐律在复仇方面采用了“不向礼制妥协”[97]18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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