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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杀人者必受惩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对王某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勒索财物前即杀死了被害人,杀人是为了灭口,不属于“撕票”行为,杀人之后,王某又勒索财物;因此,被告人王某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是出于两个故意,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数罪并罚对王某判处死刑于法有据。

故意杀人罪:杀人者必受惩罚

【案例】王某,男,23岁,山西某县农民。王某为勒索财物,绑架本村村民李某之女李丽(6岁)。1997年8月8日10时许,王某以给李丽摘果吃为名,将其骗至离村约100米远的一个山洞里,用绳反捆李丽的双手。因担心李丽告发,又用自己的背心蒙住李丽的头部,将其头朝下扔入附近的河里,致李丽溺水死亡。后王又给李丽的父母写了一封恐吓信,向李丽父母索要3000元,声称如不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就杀掉孩子,不久,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对王某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备二个条件:①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谓非法,指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有合法的根据,比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击毙拒捕反抗的犯罪分子、公民正当防卫等,即使剥夺了他人生命,也不构成犯罪;②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出于故意。所谓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和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该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本案中,王某杀死李丽是出于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勒索财物前即杀死了被害人,杀人是为了灭口,不属于“撕票”行为,杀人之后,王某又勒索财物;因此,被告人王某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是出于两个故意,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数罪并罚对王某判处死刑于法有据。(www.xing528.com)

【操练】案例分析:

张某打猎时发现前方有一只山鸡,但离山鸡不远处有一小男孩在玩耍,张某认为自己的枪法很棒,遂举枪射击,结果子弹走火,将小男孩打死。请问: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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