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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的本质-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故意是刑法处罚的底线;间接故意作为非典型的、不具有强烈意图的故意,又比直接故意的程度轻,是整个故意处罚的底线。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间接故意概念相比,我国刑法更强调间接故意的意志内容,并坚持结果本位。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因素,其本质体现在放任的意志因素上,这种意志针对的是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的本质-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关于故意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世界主要国家存在着广泛的认识主义和意欲主义的争论。认识主义主张行为人对结果有认识的就是故意,而意欲主义主张只有具有明确的意欲态度的才构成故意。这两种主义以人类的心理构成的某一方面作为界定故意的核心要素,收缩着故意的范围,影响着故意和过失的分界。在争论中,根据认识和意欲的程度强弱不同,间接故意的范围也时大时小。可以说,故意本质的学说直接决定着间接故意是否存在,也决定着间接故意的本质。

这场争论的两极是纯粹的认识说和希望说。随着心理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深化,学界现在一般都认为,间接故意是包含认识和意欲在内的统一体,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才是决定心态归属的决定因素。很多国家都将“容认说”作为间接故意的本质学说,容认态度表明行为人对结果的容忍、接受和认可,以此来区分几种主观心态。该说具有可行性,我国用放任表明间接故意的意志内容,与容认的内涵类似。

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尽管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存在故意和过失的是意外事件,对此不罚。同时,《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纵览刑法分则的规定,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小;现实生活中所处罚的也大多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故意是刑法处罚的底线;间接故意作为非典型的、不具有强烈意图的故意,又比直接故意的程度轻,是整个故意处罚的底线。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犯罪故意概念相比,我国的故意概念不仅具有立法的确定性,也具有内容的实质性。从《刑法》第14条来看,立法规定的是故意犯罪的概念而非犯罪故意,对于认识内容的表述明确了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对结果属性的评价与我国刑法坚持的实质的犯罪概念是相适应的。因此,间接故意的本质也属实质性的,包含事实性认识内容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内容两部分。(www.xing528.com)

间接故意的本质要反映其核心特征,就需综合考虑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能偏离心理发展原理。同时,间接故意作为规范概念,是刑法对行为的评价,要体现其规范属性,只强调一方面的故意本质理论存在片面性。从认识与意志的关系来看,间接故意的意志放任性建立在对结果发生较高可能性的认识基础上,这种放任表明行为人对结果的认可或漠然。因此,间接故意的与众不同之处体现在这种意志态度上,认识内容只是其基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间接故意概念相比,我国刑法更强调间接故意的意志内容,并坚持结果本位。间接故意的本质问题也涉及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分界问题。关于故意本质的十几种学说及其评析,笔者将在本书第五章予以详细呈现。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因素,其本质体现在放任的意志因素上,这种意志针对的是危害结果。我国的间接故意概念属于实质性的故意概念,这一概念应能起到与其他主观心态的分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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