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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国立法背景不同,刑法理论体系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刑法理论对间接故意概念的界定不完全相同。法国刑法未采用间接故意的概念,而是用了可能故意。在理论研究中,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立法规定一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称作间接故意”。总体观之,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概念符合我国历史传统与国情,是对心理学知识的合理吸纳,具有妥当性。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由于各国立法背景不同,刑法理论体系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刑法理论对间接故意概念的界定不完全相同。

虽然不少大陆法系国家不在刑法典上明确故意的定义,但是学理上一般都承认间接故意的概念。在德国刑法学中,有学者根据故意的程度不同,将故意分为三个等级,间接故意是最低等级的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是指一个结果虽然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并且行为人不是预见到这个结果的肯定发生,而是仅仅预见到它的可能发生,但是,仍然在自己的意识中接受了它的出现”。[28]根据这个概念,间接故意包含认识和意志两大因素,行为人认识到的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意志内容是接受这一结果。可以说,德国的主流学说承认意志因素在故意构成中的作用。

故意包含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和预见。日本学者认为,故意可以被分为意图、确定的故意和未必的故意三类,未必的故意就是间接故意。[29]日本刑法理论上探讨的未必的故意与我国间接故意的内涵类似,指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对结果的容认,并最终导致结果发生。

法国刑法未采用间接故意的概念,而是用了可能故意。在理论上,可能故意指当行为人仅仅是预计到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丝毫不希望看到已经发生的结果,或者甚至不希望发生任何结果时的心态。[30]这种概念包含了认识和意志两大因素,但意志因素范围很广,只要是不希望的都算入这种故意。根据这个概念,可能故意包含了部分过失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刑法中还存在“蓄意置他人于危险境地”的主观心态。该心态是指行为人对将他人置于危险的状态存在故意,而对最后发生的危害结果持过失的心态,属于典型的故意与典型的过失之间的心态,以我国的间接故意概念观之,该心态的部分内容也可被包含进来。(www.xing528.com)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起初并没有专门的间接故意概念,后来,许多法庭开始使用“间接故意”(oblique intent)这一用语。该用语主要指被告人并不真正期望结果发生,但是如果他朝着自己确定的目标行动,那么这个伴随的结果几乎确定会发生,而且这是他预料到的。[31]可见,这样的间接故意概念不描述行为人的意志内容,行为人的认识达到必然性程度就是间接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通说,上述情况其实属于我国的直接故意。而英美法系国家所谓“轻率”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更强调“不正当地冒险”,当然,这种冒险是建立在行为人的认识基础上的。

从1979年《刑法》开始,我国一直对故意采用立法定义的方式,该条规定在1997年《刑法》和历次修正案中并没有被修改,一直保持原有表述。《刑法》第14条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没有明确这两种故意类型的名称。在理论研究中,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立法规定一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称作间接故意”。[32]从该定义的内容看,行为人须首先具备认识因素,然后再具备意志因素,同时,对于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是要有认识的。

本书赞成对间接故意的概念表述采用《刑法》第14条规定的做法,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概念相比于其他国家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间接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类,不像英美法系那样更强调认识因素;其次,间接故意属于两种故意类型中的一类,我国刑法没有采用故意类型的三分法;最后,间接故意的概念强调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强调结果的性质,这就表明我国的间接故意概念具有实质性,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总体观之,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概念符合我国历史传统与国情,是对心理学知识的合理吸纳,具有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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