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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故意证明难点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间接故意属于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一种心态,“放任”意味着没有针对结果的积极行动,没有对结果的直接指向,通过他行为来判断针对危害结果的行为非常困难。尤其是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区分一直存在争议,“放任”和“轻信能够避免”的外在表现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同的,这就给进一步准确判断带来了困难。这时,刑法仍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非有认识过失。④程序法规则对间接故意的证明产生影响。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证明难点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对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要求越来越严。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关事实才能认定。在诉讼法层面,间接故意的认定问题其实是一个证明问题。主观事实只有经过证明,才能成为实体法的判断依据。现实中,对间接故意的证明比较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①主观事实的内在性决定了其不易被外界察觉。有学者曾表示:“深藏内心的故意过失,是民事、刑事及行政上应负责任的内心事实,不像外表的行为或不行为,可以为他人见到,他人可以描述外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直接表述于审理者面前,供为审理者直接知悉当时行为或不行为事实,而内心的故意过失,他人无法直接见到内心,只有从其他情况事实,间接的推论有无故意过失事实。”[18]客观事实总能通过外在观察、记录等得到,而主观心态一直属于客观事实的推动者、发起者和持续作用者,除了行为人个人之外,其他人难以准确捕捉。尽管现代心理学、医学等科技学科不断发展,但回溯确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内心想法,仍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②间接故意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主观事实。直接故意具有目的性、希望性,这种积极推动行为的力量往往会转化为切实的行动,从而在外在表现上留下较多“痕迹”。而间接故意属于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一种心态,“放任”意味着没有针对结果的积极行动,没有对结果的直接指向,通过他行为来判断针对危害结果的行为非常困难。尤其是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区分一直存在争议,“放任”和“轻信能够避免”的外在表现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同的,这就给进一步准确判断带来了困难。③行为人自己有时也不知自己持间接故意心态。间接故意具有相对模糊性,同时,作为个人的心理事实,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既反对结果发生,又想避免结果发生,只不过这种避免没有任何依据,完全依靠侥幸。这时,刑法仍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非有认识过失。也就是说,刑法归责的评价与行为人的心理事实不完全相符,也不完全按照行为人的心理定性。④程序法规则对间接故意的证明产生影响。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法律真实是刑事证明的目标。同时,以保障人权为导向,为了使被告人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任何被告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宣判之前,都被认为是无罪的。于是,刑事证明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证明标准又明显高于民事证明标准。于是,对间接故意的证明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其内容也要与待证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与法律追求的真实状态相一致。这就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严格性及实体法上对主观要件证明的重视共同导致了实践中对口供的依赖。口供(自白)是对罪行或犯罪构成要件的承认:自我归罪的供述——如果是自愿作出的话——有强大的证明力。这源于一种常识性判断:自愿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其可信度很高。[19]上述心理学常识被广泛运用,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没有口供,几乎就不能办案。依靠其他零散的证据拼凑的事实并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于是,深入内心的工作需要依靠办案人员的“技巧”,通过各种手段使行为人自己说出。(www.xing528.com)

获取口供的确是证明间接故意这种主观心态的方法,但过分依赖口供不仅会导致办案技能降低,减少案件的准确度,而且容易导致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况且,正如上文所述,口供有时也不能反映真实,更不能担负起刑法评价的任务。如果没有足够的口供,倚赖客观事实推断间接故意一般都属间接认定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实践中显得非常艰难。为了解决此问题,通过适度调整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方法的方式,能够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为间接故意的认定提供理想的资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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