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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损害范围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仅规定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明显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排除在外。

商事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损害范围

第三节 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范围

产品责任中核心问题是损害,《侵权责任法》在此问题上并未沿袭《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是对损害进行了扩大化处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囊括其中,实际上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第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第三,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产品质量法》第29条仅规定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明显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排除在外。对此条文的理解,立法起草部门认为,该条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5)

比较法上看,大多区分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16)。有观点认为区分的理由在于,一方面是从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区别决定的(17),另一方面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传统上认为是合同瑕疵担保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因此应依照合同法加以调整(18)。还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扩大了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这将进一步加剧侵权法对合同法侵蚀的趋势,有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本应运用合同法而选择侵权法,导致合同法被边缘化的趋向(19)。(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中请求权竞合情况,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如果受害人既遭受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又因此受有人身损害,如果依据请求权竞合择一理论,那么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就使得其遭受的全部损害无法获得完全补偿。此外,从诉讼的便利性来说,第41条的规定无疑也值得肯定。

至于如有些学者所言,不区分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将导致侵权法对合同法的侵蚀,导致合同法被边缘化的趋向,我们并不赞同。合同法和侵权法本身就是人为的划分,而现实生活有其自身的运行轨迹,不可能按照学术研究领域划分来运转。我们处理现实生活的问题,要考虑的是其问题如何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至于解决的路径是借助合同法还是借助侵权法则并非所考虑的重要问题,甚至可以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即没有考虑的价值与意义。退一步说,在处理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问题上,只要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即使出现所谓合同法被侵权法侵蚀,导致合同法被边缘化,那也只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甚或是伪问题,对于现实生活来说,这毫无影响。此外,合同法也是一种民法保护手段,有其不同于侵权法的特点,在某些领域有侵权法不能及的优越性。最为典型的便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依据违约责任提起诉讼,原告只需要证明合同的存在和被告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就可以请求赔偿;而依据侵权法,则需要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损害和因果关系,举证负担明显增加。另外,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时,依据合同法加以判断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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