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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侵权责任法-商事侵权责任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在现代商业社会,几乎所有物品都被打上商品的烙印,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躲开商业化浪潮,人格权概莫能外,有很大一部分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因而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如自然人的人格商品化,企业的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主张创立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并建立相关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商事人格权大致有以下具体类型:商号权、商业形象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等。

商事侵权责任法-商事侵权责任法

第十章 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

在现代商业社会,几乎所有物品都被打上商品的烙印,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躲开商业化浪潮,人格权概莫能外,有很大一部分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因而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如自然人的人格商品化,企业的商号、商誉商业秘密(1)

理论上与实践中对于上述人格权在商业利用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大致有五种处理方式。(1)扩张财产权。典型的例子是美国法律中的公开权,它源于隐私权,并逐步发展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2)将这些人格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例如,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等均已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中得到规范,有的学者提出应将姓名权肖像权及美国法中的公开权发展成为一种人格上的新型知识产权(2)。(3)在商事法律中进行特别规范。例如,德国韩国的商法典中均对商号权作出了规定(3)。(4)对人格权进行扩大解释和特别规定来解决问题。例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等。(5)主张创立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并建立相关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内涵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商号、商誉、商业秘密、商业信用等。提出商事人格权的意义在于揭示人格权与财产权之间的新关系,引起人们对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内涵的重视,为人格权的商业利用提供理论基础并强调对人格权利益内涵的全面保护(4)。(www.xing528.com)

目前,商事人格权大致有以下具体类型:商号权、商业形象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等。有学者提出商事信用权,本书认为商事信用权在理论上可以归结为一类独立的商事人格权,但是在法律保护上完全可以纳入商誉权进行保护,故本书不单独对商事信用权进行探讨,而纳入到商誉权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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