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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如何应对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务处分法》规定,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国家声誉和形象是人民群众对国家的总体印象和综合评价。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明确规定。抵制和批评社会上流传的有损国家声誉、形象的行为,是每个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政务处分:如何应对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通信手段的不断丰富和网络自媒体的繁荣,个别公职人员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或有意或无意,在微信朋友圈里,在微博上,在餐桌上,在各种场合,口无遮拦,信口开河,随意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这些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规定,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国家声誉和形象是人民群众对国家的总体印象和综合评价。“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心如海,滴水汇成汪洋;民利如山,寸土累积成巍峨”“天地之间有杆秤,秤砣是咱老百姓”……这些常常挂在人们嘴边的名言警句,无不时刻提醒我们,国家声誉和形象事关人心向背,关系国家的兴衰存亡。

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明确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同时明确要求:“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管好自己的基础上,还要挺起腰杆,理直气壮地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作斗争。(www.xing528.com)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漠视自己的身份,听到社会上流传的有损国家声誉、形象的言论,不抵制、不批评,人云亦云,甚至津津乐道、调侃没完,还有的公职人员转发有损国家形象的信息。虽然说现在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轻信、传播谣言,不但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同时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抵制和批评社会上流传的有损国家声誉、形象的行为,是每个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无论何时何地,面对损害国家声誉的任何言行,每个公职人员都要坚决站出来纠正抵制,理直气壮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旗帜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纠正一些错误事实,消除一些人的认识偏差。这既是纪法意识的具体体现,也是群众工作能力水平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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