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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贿赂法:行贿外国或联邦公职人员的惩罚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5.2.4违反反贿赂法的后果《刑法》就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联邦公职人员行贿设置了以下罚则。

反贿赂法:行贿外国或联邦公职人员的惩罚

通过颁布新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和加大预算,全球各地的监管者已加强执法力度,在调查和执行反贿赂和腐败法律中愈发严格。澳大利亚也不例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 在多机构组成的重大金融犯罪调查小组内建立澳大利亚联邦警方(AFP)领导的欺诈和反腐败中心;

● 发布部长级指令,将外国贿赂调查作为AFP的核心战略之一;

● 扩展《联邦刑法》[Criminal Code(Cth)]中反贿赂和腐败犯罪的范围,新增伪造账目条款,将蓄意行为和疏忽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 扩大反贿赂和腐败调查,将外国贿赂定为严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让政府机关有权行使更深入和隐蔽的调查权调查犯罪嫌疑人;以及

● 完善反贿赂和腐败法,让相关机构更加易于确定违法行为。

随着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监管者亦跨国际边界相互合作,并专注于高风险地区,例如为调查人员和检察官建立OECD全球网络。这意味着除受澳大利亚反贿赂和腐败法律约束外,澳大利亚的公司和董事(或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的公司)亦必须了解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最为相关的司法管辖区是美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有着极为繁琐的条文,以及强有力的执法和检控文化

无论在本地还是全球,由于可能承担法人责任,各公司日益重视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实施适当的反贿赂合规制度对于展示合规文化而言至关重要。投资者需对与其澳大利亚及海外业务经营和活动相关的贿赂及类似的刑事犯罪风险进行考虑。

4.5.2.1 公职领域行贿行为

(1)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

根据1995年联邦《刑事法案》(以下简称“《刑法》”),向他人提供、提出或承诺利益(货币或非货币)(或促使承诺、提出或提供利益),且该利益并非依法应给予该人的,意图对外国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施加影响,从而获得或者保持业务或不应有的业务优势,均为刑事犯罪。

直接或间接提供利益给公职人员,例如向公职人员的亲戚或业务伙伴,或促使代理或其他第三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均构成犯罪。公职人员的定义广泛,包括外国政府机构的官员、雇员和承包商及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或国有企业的官员、雇员和承包商。

(2)向澳大利亚公职人员行贿

根据《刑法》,不法向他人提供、提出或承诺利益,无论是否意图对联邦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施加影响,或收取(可能收取)利益的结果似将影响联邦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均构成犯罪。向州或领地公职人员行贿也是被相关州或领地的法律所禁止的。

4.5.2.2 私营领域行贿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州和领地,私营领域的“暗佣”也是被刑事法律所禁止的。当代理或代表自第三方收到或索取佣金,而未向委托人披露,且该佣金会诱使该代理或代表对委托人的决定施加影响时,暗佣就会产生。

此外,被发现保存有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账簿和记录(例如,未全额和正确记录特定款项)的个人或公司也可能受到刑事指控。2016年3月,虚假会计记录被纳入《刑法》,故意或过失地制定、更改、摧毁或隐瞒会计凭证即构成刑事犯罪。上述规定适用于澳大利亚居民、公民、公司,以及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从事为澳大利亚公司工作的任何雇员或个人。

除了上述法律上禁止的情况外,在澳大利亚也适用普通法上的贿赂罪,包括“向公职人员行贿”。(www.xing528.com)

4.5.2.3 反贿赂法的适用

如所有或某些相关行为发生在澳大利亚,则个人或公司可能被指控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此外,对于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及澳大利亚公民和居民来说,无论行为发生在世界上的哪个角落,其都可能受到指控。澳大利亚法律禁止暗佣和向联邦公职人员或州/领地公职人员行贿,也涵盖发生在海外的行为。

公司的雇员、代理或管理人员在其受雇或授权的范围内行事构成犯罪的,公司将被追责。在以下情况得以证实的情况下,公司才需担责。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行为或明示或者默示允许或授权犯罪的进行;或

● 公司的“企业文化”存在缺陷。这需要证明公司的企业文化指导、鼓励或指引了违反反贿赂法律的行为,或不存在要求遵守该等法律的企业文化。

4.5.2.4 违反反贿赂法的后果

《刑法》就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联邦公职人员行贿设置了以下罚则。

● 就个人而言,最高为10年的监禁,210万澳元的罚款,或两者同时适用(每项犯罪);及

● 就公司而言,最高0.21亿澳元的罚款,因行贿获益价值的三倍,或如果法院无法确定获益的价值,则为公司(以及与该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实体)前12个月的年收入的10%。

向州/区域公职人员行贿及暗佣均会导致罚款和监禁。

就针对暗佣或向联邦公职人员或州/领地公职人员行贿的指控而言,不存在法定抗辩。

《刑法》规定了以下两种针对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指控的抗辩。

● 如外国公职人员所属的国家的成文法律要求或允许该等行为;或

● 如利益性质轻微,且其行贿行为是为了希望或确保正常的政府行为(或通融付款)。

4.5.2.5 反贿赂法律的执行情况

尽管在过去,澳大利亚曾因未能执行反贿赂法而遭受批评。2017年12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一份关于澳大利亚对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报告”),其中指出澳大利亚在反外国贿赂方面的执法已经显著加强。在联邦一级,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外国行贿行为进行调查被赋予高度的优先权

经合组织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12月,有7名罪犯被判定犯有外国贿赂罪,澳大利亚有19项正在进行的调查和13项指控正在评估中。2014年,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成立了一个由多个机构组成的实体——反欺诈和贿赂中心,使得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能够更紧密地与其他的联邦监管机构合作,包括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反欺诈和贿赂中心是在2012年成立的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外国贿赂专家组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该专家组负责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阶段性的经营审查”。反欺诈和贿赂中心的成立意味着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在反贿赂调查方面将投入更多资源。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也明确其将可能会对一家公司可能存在的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如违反董事职责)的指控进行调查。大多数州/领地(包括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都已经成立了反腐败委员会。尽管这些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限于公共领域,但是这也会涉及商业和私有领域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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