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给予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务处分

如何给予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务处分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禁泄露。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公职人员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务处分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

如何给予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务处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禁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保密法》在规定上述范围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定表明,在国家秘密范围中还包括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活动中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的条件的,属于国家秘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至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保密法》虽未对国家秘密具体范围作出划分,但是已经以法律的方式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机关,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划分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要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公职人员不仅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工作秘密。根据起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解释,工作秘密的含义是,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为了便于把握和梳理,可以把工作秘密分为五大类:一是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二是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三是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四是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五是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从上述工作秘密分类,就其内容来看,大多属于党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又不宜任意公开。任意公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难以弥补的。由此可见,加强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政务处分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

“几事不密则害成。”能否保守秘密不仅是品德问题、纪法问题,也是关系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一言以蔽之,保密工作无小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牢记“小心驶得万年船”的道理,切莫吊儿郎当、马虎大意,更不能以权谋私、拿党和国家的秘密去做利益交换。否则,到了纸包不住火的那一天,可就追悔莫及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