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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兼任违规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政务处分法》规定,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因此,对违规兼职取酬这类问题必须严肃惩处,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政务处分:兼任违规如何处理?

近年来,对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兼职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通报不在少数,但仍有少数人铤而走险,不知收手,不知收敛,继续做当官发财的“两栖干部”。当官发财与党的先锋队性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也与党纪国法的要求相背离。个别公职人员想方设法在官员和“兼职”的双重身份中穿梭,暗中获取额外利益,妄想“两头占”,最终必将落得“两头空”。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政务处分法》规定,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www.xing528.com)

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违规兼职或者兼职获取额外利益,不仅违反党纪国法,甚至会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之所以愿意聘用公职人员,往往看重的是这些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力能带来额外福利。另一方面,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违规兼职取酬,难免会出现用自身的职务影响力对其进行利益回馈的现象,甚至形成不正当利益的“输送带”。比如,有的公职人员为企业在某些方面的非正常发展充当“保护伞”,有的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关系网,为企业在贷款招投标等方面牵线搭桥、开方便之门。这不仅扰乱了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对违规兼职取酬这类问题必须严肃惩处,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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