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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目标偏离与司法公正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交叉询问前法官不合适的言语行为会偏移相关的质证框架,其相应的背景、角色与特质参数也会随之背离。这样,正常的质证过程就会被干涉,使质证目标偏离,难以得到实现,甚至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职权主义取向的质证模式就会随之成为主导。

质证目标偏离与司法公正

在交叉询问前法官不合适的言语行为会偏移相关的质证框架,其相应的背景、角色与特质参数也会随之背离。这样,正常的质证过程就会被干涉,使质证目标偏离,难以得到实现,甚至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职权主义取向的质证模式就会随之成为主导。比如:

例3

1[审判员]:原告,<WF>你要求两个证人出庭(Dm),<WT>你们双方陈述的内容和证人需要证明的内容有什么不一致的吗(An)?

2[原告]:<WT>没有什么不一致(Ch)。

3[审判员]:<WA>你们证人不用出庭了(Dm)。<WB>双方都认可交易过程(Hy),<WB>双方沟通基本就是这么一个情况(Hy),<WA>就不用出庭了(Ch),<WT>听明白了吗(Hy)?

4[原告]:<WT>听清楚了(Ch)。

例3原告要求证人出庭,与此相关的情景和有关要求证人出庭的框架也随之被激活。话轮1法官的问话“……陈述的内容与……有什么不一致的吗”采用了主观言语行为的预期类(An)控制了话轮,这样证人是否出庭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预期,而不是依赖于质证程序。话轮3法官用主观言语行为中的宣告类(Dm),配以主观性较强的何态度信息(WA),宣告证人不用出庭,向原告传递了主观态度,主观地阻断了证人的出庭,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证人出庭的质证功能难以实现,职权主义质证模式很明显。法官此时的主观介入违背了其中立的角色定位。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相关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客观条件不允许的除外(施延亮,2001:8)。再看下例:

例4

1[审判长]:<3,14,4,5,WT,双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下面双方当事人就证人证言可以向证人发问。(www.xing528.com)

2[原告]:<4,3,5,2,WI,是否天天扫烂果子>你的意思是说,你天天都到果园去清扫烂果子?

3[证人]:<4,3,5,2,WF,不是天天都去>也不是天天,<4,3,5,3,WF,张某打电话我才去>张某打电话我才去。

4[原告]:<4,3,5,4,WT,每次清扫多少>每次清扫的大概有多少?

5[证人]:<4,3,5,4,WF,两三车>两三车吧,<4,3,5,5,WF,有多有少>有时也不一定,有多有少……

6[审判长]:<4,3,5,5,WT,到底有多少>到底有多少(Dm)?<4,3,5,6,WT,是啥意思>有多有少是啥意思(Dm)?

7[证人]:<4,3,5,7,WF,不大清楚>这个我也记不大清楚……

在以上的质证语料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交叉询问(话轮2~5),原告在质证中使用“何推断”“何事”类信息进行推断询问(话轮2和4),证人使用基于事实的“何事实”类信息进行回答(话轮3和5),交叉询问在证人与原告之间正常推进。

但是,话轮1法官应向双方明示质证顺序,即对证人进行质证是应该采用法官指导下的交叉询问机制,在框架参数中,法官的角色并没有得到体现:具体表现为在质证前明示质证顺序的“何事”类信息点的缺失,从而引起说明类言语行为的功能缺失,缺少了必要的说明,法官背离了双方交叉询问前合理引导的角色,质证模式倾向于职权主义,没有合理引导的语篇使交叉询问的质证目标很难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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