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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禁出物罪:经济刑法探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即除第1、2款和其他条款所规定之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③两者对象相同之处均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走私禁出物罪:经济刑法探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7)》对刑法第151 条第3 款修改后,所规定出的一种新罪,其特征是对《刑法》该条原所规定的犯罪对象的外延仅为“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扩大到本节和其他章节里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的其他货物、物品。由于这一修改,使其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变化。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口国(边)境的监管制度。其犯罪对象与本条1、2款所规定之罪的犯罪对象相比较而存在,从逻辑关系上讲,他们之间既不存在包容关系,也不存在交叉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即除第1、2款和其他条款所规定之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只要明知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等,对其是否知道其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本罪与其它罪之比较。

1.本罪与本条第1、2款所规定之罪之比较。(www.xing528.com)

①前罪的罪名是不确定罪名,而后者所规定的罪名是确定罪名。

②从罪数关系看,前者之罪法条于后者之罪法条不存在法规竞合关系。

③两者对象相同之处均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本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比较。

①前者所规定的走私货物、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后者是普通的货物、物品。

②从罪数关系看,前者之罪与后者之罪存在法规竞合关系,即前者的法条是后者法条的特别法条。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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