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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动物罪 |,经济刑法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

走私珍稀动物罪 |,经济刑法研究

(一)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监管制度。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上述名录中所列举的野生动物就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所谓“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珍贵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珍贵动物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义务,不只是珍贵动物所在国的义务。所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作为犯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构成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数量标准:(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www.xing528.com)

(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殖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只要明知是走私的野生动物,对其动物的保护级别不明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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