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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依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中国人民法院并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法院复议一次。

国际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1]。诉讼保全最早规定在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现在各国都把诉讼保全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而加以专门规定。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特别是那些涉及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案件,不但案情复杂、争议金额大,而且诉讼周期往往较长。因此,为了确保法院日后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当今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并同等地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内外国当事人。

财产保全在有些国家比如德国,称之为假扣押、假处分[2]。所谓假扣押,一般是指对金钱请求或者可以变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假处分则是指对金钱以外的权利标的物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由法院采取的。第二,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例如依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三,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措施,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一定胜诉而被申请人一定败诉。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条件

一般说来,财产保全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裁定实施,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例如1976年实施的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998年版本)第515条规定:“除法定的假执行外,在法官认为必要或在案件性质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法官自动地命令凡非法律禁止的假执行。”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只能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在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实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中国人民法院并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获得准许后的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www.xing528.com)

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由申请人用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简明陈述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详细说明日后难以或无法强制执行判决的理由。受诉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对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经审查如认为不符合诉讼保全条件的,则裁定驳回其申请;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应作出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实施。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法院复议一次。

对于财产保全的条件,上述《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假扣押和假处分分别规定了条件。该法第917条(物的假扣押的理由)规定:(1)如不实行假扣押,判决即无法执行或甚难执行时,始得实施对物的假扣押;(2)判决必须在外国执行时,即为有充足的假扣押理由。该法第935条关于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规定,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标的物实施假处分。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法

上述《德国民事诉讼法》把诉讼保全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依该法第938条第2款规定,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依该法第9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实施人的保全假扣押,即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以促使其履行义务。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提供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则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案有关的财物[3]。另依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应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驳回其申请。申请有错误的(包括申请人撤诉或败诉),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2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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