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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形式规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解决这种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形式规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一)书面形式为原则,口头形式为例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例外。《劳动合同法》同时要求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工之日即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如果用工之日同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是一致的;如果在用工之日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就早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来上班,则劳动关系不能建立;如果用工之日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就会晚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总的来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一定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可能早于或晚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可能是同步的。总之,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www.xing528.com)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如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也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①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之日。

(四)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解决这种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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