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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 书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主要讨论的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必须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又不可能十分确切。有学者建议,每件案件的最高精神赔偿额拟定在人民币万元之内。

(三)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 书评

在此主要讨论的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这是由问题的两个方面决定的:其一,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用价值去衡量,无法规定一个确切的标准;其二,如果不规定一个标准,完全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则随意性较大,将导致对情形相近的精神损害。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必须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又不可能十分确切。

笔者认为裁判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单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可以补救的,不应再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措施,足以起到对权利人精神安慰的作用,就不必再进行精神赔偿了。(www.xing528.com)

2.侵权影响不大的案件,一般不需要精神损失赔偿。有些案件影响范围不大,对作者来说,并没有产生精神方面一定程度的损害,就没有必要进行精神赔偿了。如拿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申报职称,既未公开发表,又未外传的。此类案件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即可,一般无财产赔偿,更不必精神赔偿。

3.著作权人为非作者时,不存在精神损失赔偿。源于人身权的精神赔偿,是对作者本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痛苦的补偿。当著作权人非为作者,即权利的受让者或继承者时,虽然他们也可以依法行使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权利,但是作者那种被侵权后的精神痛苦只能由作者自己才感受得到。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应把精神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我国有学者主张对人格权损害赔偿规定一个起点额和上限额,特殊情况可加倍,并主张对名誉权应赔偿100元到1000元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可以加倍。也有学者主张,赔偿额以不超过侵权人每月收入为宜,法人的赔偿额以不超过本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最高劳务报酬为宜。笔者认为,不宜规定最低数额。这是因为诉讼外和解案件可能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较轻微,加害人可能支付的赔偿金甚低,其金额可能是几十元甚至更少就可以解决问题了,规定百元的最低限额的标准,反而不利于案件的解决。有学者认为应确定为“不超过当地居民平均年生活水平”为准。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加害人所在省或所在城市的居民年均生活水平为准,无省或所在城市标准的,以全国人均年生活水平为准。这一标准,照顾到了所应考虑的多方面情况,较为可行。至于在如上标准内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额,只能由审判人员依具体情况决定。此外,金钱补偿的主要作用还是安抚性的,应有一定的最高限额,便于参照执行,统一司法。根据我国各地的判决和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民事案件精神赔偿的习惯做法。有学者建议,每件案件的最高精神赔偿额拟定在人民币万元之内。对个别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侵权,可加重责任,但一般以不超5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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