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本质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都表现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但二者存在本质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目的在于消除损害或恢复原状,所以其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则较为积极,其目的在于通过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摆脱精神上的痛苦,恢复心理和精神的正常状态,从而恢复正常的精神生活。从受害人角度言之,此种赔偿的着眼点永远在于将来。
(二)适用范围不同
财产损害赔偿之前提,是因侵害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权益而致其财产损害。在财产损害赔偿中,赔偿权利人一般是直接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只有人身遭受损害,且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痛苦,或使受害人知觉丧失和心智丧失等损害的情况下,方可以要求赔偿。其原因,盖在于若不要求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则不好控制和度量,极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疡。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可以有条件地扩展及于直接受害人之外的人,但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权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不同,在“薛某林诉杨某风侮辱诅咒其房屋侵害人格尊严精神损害赔偿案”的二审中体现得特别明显。在该案中,针对上诉人关于“在门上写字,针对的是被上诉人的房屋,而非针对其本人,没有侵害其名誉,也没有造成其精神受到损害的后果,不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认为, “用红漆公开书写的语言,明显具有侮辱贬低诅咒的内容,其针对的不仅是房屋财产本身,同时还致被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在其居住的小区范围内形成了负面的影响,也对被上诉人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87]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经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生命权、健康权,造成精神痛苦的,被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害身体权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疑义。盖依《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单纯侵害身体权,一般不至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除非该种侵害已逾越身体权范畴,而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损害。不过,理论上身体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在特殊情况下,对其侵害亦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之可能。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支付精神抚慰金。在侵害前述权益的情况下,是否尚需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始予赔偿,颇具争议。一般认为,精神性人格权事关精神利益,侵权本身即精神遭受损害之表征,无需再寻精神损害严重性之证明。唯在赔偿中需遵循抚慰为主,补助、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侵权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金。
(3)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人格权编并没有关于身份权的规定。但身份权作为人身权的类型之一,理当属《民法典》第1183条所指的“人身权益”。侵害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性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害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如侵害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故意侵害人格、身份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人格、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该种人身利益不是权利,具有隐形性,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可能加重民事行为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若一概不予赔偿,受害人可能感觉不公,亦可能放纵侵害行为。因此,一概地予以赔偿或一概不予赔偿均不合适。此时,区分行为人之主观状态具有必要性。若行为人非为故意,因该利益具有隐形性,行为人没有过错,对于受害人所遭受损失无需赔偿;若为故意,则行为人存在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还需考虑行为之违法性,即行为人是否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以违反公序良俗之方式侵害他人人身利益。
(5)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https://www.xing528.com)
(三)二者的功能不同
作为私法责任,财产损害赔偿以损害可计算和度量为基础,其功能在于填补因侵害行为导致的损害。即通过赔偿责任的适用,使受害人财产恢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赔偿不过是以金钱的方式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只要责任成立,赔偿义务人就要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害,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归责的具体情况。[88]这种赔偿原则的依据,系由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损害赔偿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是填补被侵害人的损失。既如此,填补就只能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赔偿大于损失,有悖填补的意义;赔偿小于损失,达不到填补的目的。只有全部赔偿,才能完全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则不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多样。其一,对于受害人来说,主要在于情感的抚慰,即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的金钱补偿和精神慰藉。其二,对于行为人来说,则既有补偿性质,又有惩罚功能。一方面,通过使行为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使其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补偿,以补助受害人;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在可推知的精神损害中,只要行为人进行了恣意侵害行为,即认为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9]此时,赔偿对于行为人来说,实际上是惩罚。
(四)二者的可赔偿性不同
各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持谨慎态度,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主张此种损害的赔偿。且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往往对赔偿作出限制。而财产损害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只要有损失存在,当事人即可以主张。[90]
(五)二者的计算方式不同
财产损害是有形损害,可以用金钱计算和度量,因而计算赔偿数额并不困难。而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则要复杂许多。精神损失本身是无形的,无法精确度量。如果完全按照填补损失的规则,将导致这种损失无法被填平。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性质、程度、后果,加害人的主观动机、行为、事后的态度、事发地点的经济发展状况,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大抵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采取法官分类酌定原则。所谓分类确定,即将精神损害进行分类,以不同方法来确定不同类别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现行立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已有规定的,直接依照该规定执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相近原则参照确定。精神损害的非物质性特征,决定了法官酌定赔偿的必要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将多种评定方法综合运用。案情不同,所用方法也不尽相同。法官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从受害人、侵权人和客观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六)过错对损害赔偿的影响不同
财产损害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无论侵权人是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鉴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预防和制裁性质,其损害赔偿要考量侵害人过错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在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相对较大;而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则可能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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