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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定性问题:解析与实践探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三性”的定义作出了表述,但是劳动部门在实践中需要认定的时候,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实践中,最难确定的以及发生争议最多的就是“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依据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需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并对于结果进行公示。

岗位定性问题:解析与实践探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6]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三性”的定义作出了表述,但是劳动部门在实践中需要认定的时候,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实践中,最难确定的以及发生争议最多的就是“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依据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需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并对于结果进行公示。但是,在访谈的过程中,有工作人员反映到:“一些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之前也没有把员工组织起来开会讨论,而是和劳务派遣工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岗位是辅助性岗位,这样所得的结论是否无效?”还有工作人员提到:“要是有的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没有通过工会或是职代会的讨论就决定了,然后要是发生争议,这些岗位是否一律认为无效?”

同时在“替代性”岗位中,因为各种不同的情况而暂时无法工作的劳动者的岗位被称为替代性岗位,但是,在实践中有这么一种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在替代性岗位上工作期间,原劳动者因为劳动纠纷或其他原因与用工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这个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就不是之前的替代性岗位了,那么这个时候是直接裁撤该岗位还是应当继续使用原劳务派遣用工在此岗位上继续工作?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会造成行政机关的监管困难。(www.xing528.com)

对于“临时性”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按要求在临时性即设立存续时间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上工作,对于满六个月后因情势变化用工单位需要继续在相同的岗位上使用劳动者,是将该岗位改设为常用性岗位并招聘劳动者,还是将该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招聘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抑或是必须要将该岗位进行裁撤,并未作出说明,而临时性的要求在法律规制上难度也较大,不排除不良用工单位假借临时性名义设岗,之后在“临时性”期限内将岗位撤除并另立功能相同的新岗位,再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在之前被撤销的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在该“新岗位”上继续工作,虽然从表面上看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在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还留在该岗位上继续进行工作。这些都会对行政机关开展监管工作造成困难,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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