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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两位一体的利益集合,即人格尊严和就业机会的损失。就业歧视关乎宪法基本人权的实现,关系到国民的尊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三)就业歧视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执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业歧视具有公共属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设置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研究

(一)就业歧视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

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一,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就业机会平等,不因与劳动素质和能力无关的个人身体特征和社会特征而受歧视。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两位一体的利益集合,即人格尊严和就业机会的损失。其二,就业歧视带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就业歧视关乎宪法基本人权的实现,关系到国民的尊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就业歧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正义的价值要求工作岗位向每一个主体保持平等开放的可能性,要求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34]因此,就业歧视纠纷本质上属于带有公共属性的私人权利争议。

(二)就业歧视纠纷需要行政介入以维护私人利益

在就业歧视领域,行政介入有其必要性,行政介入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时间和诉讼成本,避免争议双方的对立,减轻法院负担。有学者认为,反就业歧视法专门机构相比于司法机关更具有优势,法院救济程序过于冗长、举证责任过于严格、诉讼成本过高。这就需要建立反就业歧视法专门机构,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歧视受害者实现司法救济,从个人救济转化为制度性救济,从事后救济转化为事前预防,从权利基础上的司法判断转化为平等基础上的协商行为,改变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对立关系,建立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合作的和谐关系。[35]因此,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授权行政机关介入就业歧视争议,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裁决解决就业歧视争议。(www.xing528.com)

(三)就业歧视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执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就业歧视具有公共属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设置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实施机构一方面通过行政制裁追究就业歧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和研究工作促进反歧视的社会化,增进全社会形成反就业歧视的共识,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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