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构建研究

我国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构建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执法加行政裁决或者行政调解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两种职责的制度模式,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负有两个职责: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裁决来解决私权争议。具体可以分为行政执法加行政调解模式、行政执法加行政裁决模式。[16](二)行政执法加行政裁决模式加拿大采用这种制度模式。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要求人权裁判庭进行裁决。

我国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构建研究

行政执法加行政裁决或者行政调解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两种职责的制度模式,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负有两个职责: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裁决来解决私权争议。具体可以分为行政执法加行政调解模式、行政执法加行政裁决模式。

(一)行政执法加行政调解模式

英国韩国采用这种制度模式。英国于2006年颁布《平等法》,规定了委员会的设置和权力,依法成立统一的平等和人权委员会。英国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在解决歧视问题上拥有两大类权力:一为一般权力,包括制定消除歧视的各种条例,进行询问、获取信息、提供建议等;二为对处理具体歧视问题的强制执行权力,如调查权、发出违法通知及要求改进、协调与调解、向法院申请禁令以及法律援助的权力与义务等。具体工作包括:其一,执行各种反歧视的法律,制定执行法律的具体条例;其二,统一整合就业歧视方面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向社会提供;其三,对关于歧视、平等机会等人权问题展开一般调查,向政府、各种机构提出改善建议,就有关歧视与平等方面的事务向政府部门或特定机构提出质询;其四,具体处理就业方面的歧视纠纷,安排调解,为投诉受歧视的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其五,调查处理涉及歧视或者骚扰的具体事件,如果证实存在歧视或骚扰,委员会会向有关机构发出“违法通告”,要求有关机构制定改善措施,如果歧视情况没有改善,委员会可以向法庭申请禁止令,阻止歧视情况持续;其六,与雇主、服务及教育提供者共同制定反歧视的实务守则。[15]

韩国的反就业歧视法主要有《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男女雇佣平等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反年龄歧视法》等法律。根据《男女雇佣平等法》,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的平等就业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调解。雇主违反本法将面临3~5年的监禁或者500万~3000万韩元的罚款。如果法人代表或者法定代理人违反本法,行为人和法人单位都要面临上述处罚。根据《反残疾人歧视法》,受害人可以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国家人权委员会发出的建议书应当通知法务部。如果建议书没有得到履行,法务部可以发出救济令。对法务部的救济令有异议者,应在30天内向法院提出审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则救济令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人拒不履行法务部的救济令,将面临3000万韩元的罚款。救济令的内容包括停止歧视行为、赔偿损失、采取措施消除其他可能的歧视行为等。如果法院认为歧视者出于恶意,则可以判决歧视者3年监禁或者3000万韩元的罚款。根据《反年龄歧视法》,年龄歧视受害者可以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确定歧视事实成立后可以向雇主提出建议,雇主应当执行并将执行内容和结果通知国家人权委员会。如果雇主无合法理由拒不执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受害者可以向劳动部申请发布救济令,劳动部若认为可以,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救济令。救济令的内容包括停止歧视行为、恢复原状、防止歧视行为的再次发生等。该法规定了处罚措施。报复歧视受害者的雇主将面临2年以下监禁和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在招聘和就业其他环节进行年龄歧视的雇主将面临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16](www.xing528.com)

(二)行政执法加行政裁决模式

加拿大采用这种制度模式。1978年加拿大颁布实施《人权法》,1986年制定《就业平等法》,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两个法案。委员会负责监察雇主对本法案的执行。委员会可以指定某人为监察官员来对有关雇主进行监察。监察官员的职权包括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记录、账簿等。监察官员发现雇主存在歧视行为的,应当与雇主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具体改进协议。如果雇主不配合监察官员工作,或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雇主不履行协议,那么监察官员应当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向雇主发出挂号通知,要求其改进。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撤销或者修改其发出的挂号通知。一方面雇主可以对委员会的挂号通知向委员会主席提出复议申请,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可以向主席申请命令。委员会建立雇佣平等复议裁判庭,由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1名到3名成员组成。裁判庭可以举行听证,要求双方提供书面陈述和证据。裁判庭的决定,可以以命令等形式确定、改变或者撤销委员会的通知或者其他命令。裁判庭的决定,除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外,不得上诉到任何法院。裁判庭的决定经过法定的程序获得等同于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17]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是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专门机构,同时还承担着和其他部门合作以积极推动社会反歧视发展的职能。歧视受害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受理后应当派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报告,委员会根据报告向歧视受害人和实施人发出要求和解的书面通知。如果在上述程序中没有解决,委员会可以任命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书需由委员会或者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要求人权裁判庭进行裁决。加拿大人权裁判庭由15名成员组成。如果裁判庭认为歧视事实成立,可以作出判决,要求停止歧视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赔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精神赔偿。如果法庭认为歧视实施人具有故意或者放任情节,可以再判处不超过2万元的赔偿。裁判庭的判决在普通法院登记后生效。[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